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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妓女和嫖客示众没有法律依据

(2006-12-04 14:19:46)
   上周的某一天,当我看到深圳警方扫黄拿妓女嫖客示众的新闻,就想写一篇文章谈谈自己的看法.主要观点是这样的示众行为不人性,是对人的尊严的公开践踏.但是迟迟没有动笔.
   今天无意间看到郑渊洁老师对于该示众新闻的一篇文章,文章标题是《深圳将性工作者和嫖客示众叫好》
   全文如下:今年11月29日,深圳警方将100名性工作者(女性)和若干嫖客在大街上示众。我感到振奋。众所周知,卖淫和嫖娼不属于刑事重罪,一般只有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如果连卖淫和嫖娼都会被示众,将定罪后的贪官示众的曙光就在前边。因为贪官对社会的危害明显大于性工作者。用示众的方式对大众进行法制教育,古已有之。今天的深圳警方将其发扬光大,可喜可贺。
   深圳警方开了个好头。希望早日看到将处级官贪、局级贪官、省级贪官甚至更高级别的贪官示众,用以教育广大干部为官清廉。
   读罢郑老师的文章,我沉默良久.我是读郑老师的童话长大的.但是,我不能同意郑老师的关于示众叫好的观点.
   我认为,深圳警方将性工作者和嫖客示众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众所周知,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打击的一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卖淫嫖娼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罚款或拘留.但是,每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但是,翻遍所有法律法规,我们并没有看到公安机关"公开示众"行为所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又是哪一条哪一款呢?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是通过公权力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和维护.其权力依据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什么样的权力?如何行使这些权力?公安机关应该严格依据法律的授权而行为.换句话说,作为具有公权力的公安机关,其执法行为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每一个步骤都是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如果法律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就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没有依据而为之.
    郑老师说:"用示众的方式对大众进行法制教育,古已有之。"
    但我认为,那种示众的方式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一种集体暴力对个体权利的奴役和践踏.是落后的,粗暴的,没有丝毫人性的野蛮行为.可是,在今天,文明之光法律之光普照地球村的21世纪的今天,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中国的今天,我们怎么能够将这种野蛮的示众行为发扬光大的?又如何可喜可贺呢?
    所以,我坚决反对郑老师的观点,并且坚决反对深圳警方将性工作者和嫖客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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