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曾成杰临刑前后未通知其家人的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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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成杰临刑前后未通知其家属的再质疑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此事,在网络引发质疑。对此,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
镜头回放一:面对质疑,7月13日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则消息再次引发网友的热议,被批“冰冷回复”。
镜头回放二:半小时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条微博删除,并发微博道歉及解释,称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已提出严厉批评。
镜头回放三:晚6时56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发微博称,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镜头回放四:最后,法院与曾成杰女儿在微博上互相道歉。这样,此事似乎有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局。
然而,本人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三条微博和最后的“结局”依然有四点质疑:
质疑一:关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微博,院方将此条微博删除,并发微博道歉及解释,称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已提出严厉批评。
之所以如此,只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写明:“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其实,法院所发这第一条微博内容(对法律的无知或漠视),反而更像是他们事先事后都没有通知死刑犯家属的真正原因,否则,如何解释他们的不作为(或曰:被动解释)?
质疑二:长沙中院所述,罪犯曾成杰在被执行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人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那么罪犯本人的“遗言”有物证吗?如果罪犯本人确有“遗言”作为物证,且这遗言中也确实没有提及会见家属的要求,那么罪犯本人口头上也“没有提出”的说法可以采信吗?这不是已经死无对证了吗?司法的严肃性何在?
质疑三:即使罪犯曾成杰在被执行死刑前确实没有提出,且在其遗言中也果真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那么,对《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所写明:“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的条款,又作何解释呢?
据曾成杰的女儿称,7月12日她从法院内部人士接到消息,其父亲在7月12日已经被执行死刑,于是她慌忙打电话给看守所,被告知父亲确实已经在当天上午被法院带走,于是13上午虽然是周末,但她还是到法院一探究竟,结果就在法院门口看到公告。
试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对罪犯执行死刑后还要等家属自行前来了解,而不及时通知家属?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与“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如何体现?
质疑四:最后,法院与曾成杰女儿微博上互相道歉。笔者不敢相信,曾成杰的女儿真的认为自己理解错了吗?然而,他的父亲被执行死刑毕竟已成事实,人死不能复生,而她毕竟还有个人的前途,这恐怕也是他父亲临终的至盼。因此,合情合理的解释是:退而求其次,面对现实索要爸爸的骨灰,何必继续与政府机关交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