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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社会治安哈尔滨男子当街砍人警方击毙路人旁观质疑杂谈 |
分类: 风雪杂谈-杂文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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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男子当街砍人”事件的质疑
本月26日7时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一男子当街砍伤11人、砍死1人,被警方击毙。
据介绍,警方早7时接到报警电话,赶到现场后,三位警察对该男子使用了催泪弹,但未能制服,随后现场将其击毙。
笔者观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见本文下方网址),看后触目惊心;由此,也产生若干质疑。
其一:这位男子为何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当街持刀杀害无辜?目前有一种解释是其患有精神病,那么类似这样有前科(据说91年曾被判刑6年)的暴力型精神病患者为何无人监管,而导致他如此危害于社会?如果他没有精神病,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他疯狂到了如此令人发指的地步呢?
其二:构建了多年的和谐社会,社会良知何在?面对这位男子丧心病狂地当街对行人行凶,路人或躲闪逃避,或置若罔闻;在歹徒对一位已被捅伤且疼痛得满地翻滚挣扎的黄衣女子连续一刀一刀地捅下去之际,时有三轮车和小汽车就在身边经过,竟然绕道而行,使之得以对他人持续不断地行凶,为何不用车去撞他?这些人为何如此见死不救而没有一点人性呢?试问地方官是如何治理此地基本社会治安的?
其三:三位本应训练有素的警察为何制服不了一个小丑?如果因为歹徒太“强大”,一般人出于正当防卫动机采取什么手段置之于死地都完全可以理解;而身带各种武器的警察则完全有能力使之丧失抵抗能力,而不是击毙他。这样,一是从人们心理上讲,太便宜了他;二是从法律角度讲,作为法治国家应当让他丧失抵抗能力后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而不是当街执行枪决。还有警方的一种说法,歹徒是精神病患者,是吗?若真的是这样,他尽管“罪”该万死,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作为执法者,枪决他不是自相矛盾吗?
附:当时砍人现场的监控录像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