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能不能采取“项目制”?
(2007-11-13 00:51:03)
广州市民政局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说是为了广州市对口帮扶的广西百色市、我省梅州市和广州从化、增城。虽然说是自愿捐款,主办方却针对不同人群提出了不同的自愿捐款额度。(11月12日《南方都市报》A28)既然是自愿又何必限额呢?
我倒不是因为本身属于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被倡议捐20元,比社区居民多一点而感到不平,而是觉得这样的倡议实在没有必要。20块钱的额度跟5至10块钱的额度之间差别有多大,值得募捐者这样去细化?反而他们提出这两个限额会让人隐隐的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因为“自愿”在这种倡议之下被添加了一丝“强迫”的味道。至于募捐的钱将会用到哪里去,只有地区的笼统指向,具体用途却没有给出很明确的说明。实际上,这就是我们习以为常的募捐思维,它对于捐款人知情权的尊重就像这10块钱、20块钱一样“廉价”。
实际上这一次的募捐是“全国总动员”,因为严冬将至,党中央和国务院记挂着今年以来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灾区人民和困难群众的过冬问题,于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为灾区人民和困难群众排忧解难。(11月12日《广州日报》A1)只是广州市民政局的募捐说明里隐去了募捐的目的而谈什么倡议自愿捐款额度。
即使说出来是捐给灾区人民,我也觉得政府“盲目动员”捐款的思维应该改一改了,灾区人民群众到底有多少实际需要,能不能先把这个问题调查清楚再募捐。换言之,我们这种官方的募捐活动能不能像一些非官方的募捐一样采取“项目制”?首先明确捐助项目的目的,谁是受捐者;其次明确项目资金的用途,这涉及到受捐助者的具体需要。比如在广州市民政局的这个募捐例子中,募捐者首先要明确那四个市灾区群众此时需要什么,如果需要大衣,那他们过冬的大衣每件多少钱;还有其他的一些花费,如果以取暖补助的形式发放,人均标准是多少钱,人数有多少等等。搞清楚这些情况之后以市为单位报一个项目所需资金的总额出来,然后再来开展募捐活动。我觉得这样更容易激发捐款人的积极性,捐款额度可能比现在这样要多,当然,募捐后多出项目所需资金的去向也要对公众作出说明。
或许10块钱、20块钱这样的小数目我们不会吝惜自己的口袋,而捐助者可能也正是这样觉得才有什么倡议自愿捐款额的说法。其实事也不是什么大事,但是小数目、小事情背后折射出我们募捐思维的错位和慈善理念的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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