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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涉及道德、伦理、法律等领域,这也是它被众说纷纭而又莫衷一是的原因之一。一直以来,我都是一个安乐死的坚定拥护者,我赞成这种底成本的、尊严的结束生命的方式。我认为这是任何一个精神健全的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不久前,当我看到最早实施成年人“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又再度推出了“婴儿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时,我有些震惊了!过去的思维定势让我的思想很自然地把婴儿排出在安乐死的实施范围之外,而看了这个报道后,经过一番思考,我还是认为婴儿安乐死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实施的。
有这样一个例子,说的是荷兰的一对夫妇生了一个患有先天疾病的婴儿,这个孩子的疾病无法现代医学还没有办法治愈,任何一种触摸都令这个孩子感到万分疼痛,他所面对的未来就是过早的夭折。他的父母为此受尽了身心上的折磨,孩子的疼痛更令他们痛苦万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孩子死掉,这样无论是对孩子还是大人都是一种解脱。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同意了对孩子实施安乐死。
我相信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事情发生,而在这种医学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无疑是一个理智和人道的选择。也许反对者认为这是不尊重人权的做法,但是我觉得任何事物都是两面的:有人说安乐死必须经过本人同意,而婴儿不具有表达个人意愿的能力,因此他人不能代其决定实施安乐死;但大家有没有想过,那些饱受先天或后天病痛折磨而无法治愈的婴儿,他们那弱小的身躯所承受的撕心裂肺的痛苦难道就是因为他们来到这个世上所必须“承受”的权利吗?这个权利是他作为人的个体在所谓的法律上必须拥有的,任何其他人则无权干涉和分担?我认为如果是这样,那么这将是法律的不幸,是人类的不幸。也有人说:“未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他们不能意识到什么叫做死亡。他们需要被保护!”我想说让出世不久的弱小婴儿早点摆脱身体无法承受的痛苦这未尝不是一种保护,这未尝不是父母对他的爱!
其实,在实施婴儿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就这一问题,格罗宁根大学医学院已经展开了长期的讨论与研究,经过不懈努力制定了《格罗宁根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不是所有的婴儿都可以被实施“安乐死”,只有那些“先天残疾不能治愈”或者是“严重残疾畸形的婴儿”才会有“安乐死的机会”。也就是说婴儿“安乐死”法律是有一个前提的,即患病儿童所承受的痛苦已远远超出幼小身体的承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经患病儿童父母的首肯,有关方面方可对患病儿童实施“安乐死”。
另外,还有一种现象我们不得不正视,事实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婴儿安乐死不合法国家里,安乐死无不在医生和婴儿父母之间秘密地进行着。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婴儿安乐死即使不能合法化也是不能杜绝的。这让我联想起了艾滋病的防治。与其“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不如因势利导,对其进行疏通。我认为,只要在法律上、制度上对成年人安乐死、未成年人安乐死给与严密的保障,那些不法之徒、罪恶之念就能得到有效的遏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命的深刻解读,关于安乐死的道德问题、伦理问题都将会有一个更加理智、更加人性的主流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