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教材必修1的一处文字表述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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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政治教材纵横谈(2)】
新编教材必修1的一处文字表述有瑕疵
孙恒振
文字表述的功底可以反映一个人的语文水平,是文字素养的外现。今天是难得的双休日,随手翻阅了一下前天在教导处领取的高一教材,感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书总体上是很不错的,因为曾经讲授过多年的《社会发展简史》,有似曾相识的亲切感。当然,材料也存在一些瑕疵,如,教材的第3-4页的文字表述有失严谨,请看下面两个自然段的文字:
我国古籍记载,禹的儿子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强迫被俘虏的有扈氏氏族成员做放牧的奴隶,称为“牧竖”。
据史书记载,古希腊的阿提卡半岛上曾到处竖着各种各样的债务石碑。石碑上记录着某年某月这块土地抵押给某人,以及债务的数额和偿还的期限。土地被抵押完后,如果还是无法偿还债务,债务人就只得把自己连同妻儿一起作抵押。结果,偿还的期限一到,债务未能还清,不仅土地落入贵族之手,而且债务人全家都沦为奴隶了。
在这2个自然段共193字的文字中,至少存在四处不严谨的表述:
第一.“时”与“后”
第1自然段中“禹的儿子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应该是“禹的儿子启在讨伐有扈氏后”。启的部落强迫有扈氏部落的俘虏做放牧的奴隶是在“讨伐有扈氏”之后,而不是在讨伐的“过程中”,因此,这里使用“时”是不严谨的。下面是郭沫若先生在《中国史稿》第二编第一章中对这个事件的表述:
启讨灭了有扈氏后,就罚他们作‘牧竖’(牧奴)。
第二.抵押“妻儿连同自己”的原因不是“无法偿还债务”
第2自然段中对抵押妻儿和自己的原因表述错误。抵押是为了借债(广义的债包括钱和物),债务人之所以抵押妻儿和自己,是因为所借的债的数额大,仅仅抵押土地借不到所需要的债,而不是教材所说的“土地被抵押完后,如果还是无法偿还债务”,明显是与实际不符的,抵押是为了借债而不是还债。
第三.“自己连同妻儿”还是“妻儿甚至连同自己”
第2自然段中,债务人抵押的顺序应该是:土地、妻儿、自己。如果土地抵押不够,就再抵押上妻儿(我们先忽略“妻子”与“儿女”是否同时),如果还不够就再把自己抵押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债务人抵押土地后都必须“把自己连同妻儿”都抵押上,有的只需抵押土地,有的还要加上“妻儿”,只有抵押妻儿后仍不足以借到足够的债(钱、物),才把自己也抵押上,所以“把自己连同妻儿”不如“把妻儿甚至连同自己”更为精准。
第四.“结果”还是“如果”
第2自然段的最后依据中,编者使用了“结果”一词,根据这段文字的语境,“偿还的期限一到,债务未能还清”只是一种假设,而不是一种必然结果。债务到期,有可能有能力偿清债务,也有可能无力偿还债务。偿清债务的债务人既不会失去土地更不会全家沦为奴隶。既失去土地又全家沦为奴隶的只是一点偿还能力也没有的债务人。偿还一部分债务的债务人有的会失去土地,有的失去土地和部分家庭成员(儿女或者妻子沦为奴隶)。基于此,笔者以为,教材在这里使用“结果”是不严谨的。下面是笔者对最后一句文字表述的修改:
如果到了偿还的期限,无力还清债务,不仅土地落入贵族之手,债务人的妻儿甚至债务人自己都有可能沦为奴隶。
下面是笔者修改后的第2自然段:
据史书记载,古希腊的阿提卡半岛上曾到处竖着各种各样的债务石碑。石碑上记录着某年某月这块土地抵押给某人,以及债务的数额和偿还的期限。如果抵押完土地仍不足以借到所需要的钱物,债务人就只得把妻儿甚至连同自己一起作抵押。如果到了偿还期限,无力偿还债务,不仅土地落入贵族之手,而且妻儿甚至债务人自己都有可能沦为奴隶。
教材的文字的表述,科学性应该是首要的标准。如果您觉得笔者是吹毛求疵,那就说对了,因为笔者分析的就是教材的“瑕疵”。
但愿笔者的努力对促进教材的质量的提高有帮助。
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附:教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