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金银纪念币“花出去”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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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金银纪念币“花出去”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
——“金银纪念币不能流通”释疑
孙恒振
在本月上旬关于金银纪念币“能不能流通”的讨论中,不少教师提出“纪念币给我我也不愿意花,因为他的价值在于收藏”,意思大概是:纪念币不是“不能流通”而是拥有者“舍不得流通”。笔者发现,这种观点与不熟悉“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两个概念有关,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特撰此文。
一.什么是货币流通
搜狗百科对“货币流通”的释义是:“货币流通是指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连续不断的收支运动。”
通过上面的解释,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央行规定“金银纪念币不能流通”指的是不能作为货币流通,而不是不能作为商品流通。
如果认可这个结论,即纪念币只能通过收藏增值,而不能用来购物(流通手段)和偿还债务(支付手段)。金银纪念币可以作为商品流通,如果央行的规定是“不能作为商品流通”,那就意味着金银纪念币只能在自己手头收藏,不能当做商品出售,也就不会有人购买了,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二.我们一起熟悉一下金银纪念币吧
很多反对笔者观点的老师并不熟悉金银纪念币相关的相关知识,用自己对普通纪念币的感知来理解金银纪念币。
我们先重温央行网站的相关文字:
“普通纪念币的材质是用于印刷钞票的纸张或铸造普通硬币的金属,面额表明其法定价值,发行后,可以与其他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其面额记入市场现金流通量,成为货币供应量的一部分。与其它流通币一样,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等职能。贵金属纪念币包括金币、银币、铂币、钯币等贵金属或其合金铸造的纪念币,材质是金、银等贵重金属。面额是象征性的货币符号,并不表明其真实价值,不能流通,其面值不记入市场现金流通量。”
正是因为“面额是象征性的货币符号,并不代表其真实价值,不能流通”,才使得“其面值不计入现金流通量”。也就是说,金银纪念币不能作为现金流通,说白了就是“不能购物和偿还债务”,而不是拥有者“不愿意”。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7号文件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3年10月10日发行2014中国甲午(马)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16枚,其中金币9枚,银币7枚下面是其中的两枚
(1)5盎司长方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5盎司,规格64毫米×4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枚。
1盎司=28.349523125克,5盎司=141。747615625克,按照2013年10月10日的黄金259.60元/克的价格,约合2596000元,而发行价格大于这个价格,是36797元,发行价78000元.,到今天网上的售价(2014年7月20日京东商城)139800元
(2))10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0公斤,直径180毫米,面额100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8枚。
按照2013年10月10日的黄金259.60元/克的价格,约合2596000元(259.6万元),而发行价格大于这个价格,是4600000元(460万元),到今天网上的售价(2014年7月20日京东商城)6990000元(699万元)
假定作为该纪念币的拥有者,请问,你用它购物(充当流通手段)会把它当成多少面值的人民币使用呢?
如果是普通纪念币,你手头有面额1元的普通纪念币,让你用它购买1元的商品,你有可能舍不得,但是国家规定你必须按照这个标准当做货币流通,你舍不得,就只好去纪念币市场按照商品(收藏品)出售,然后拿出售所得来购物了。所以“舍不得用来花出去”的是普通纪念币而不是金银纪念币。
而金银纪念币国家不允许其当做货币流通,央行都说明“面额不是真实价值”,用它来购物即便对方接受这种纪念币,但是当多少钱来使用也必须双方协商了。
即便我们能用金银纪念币完成一次购物行为,也只是以物易物,在交易过程中所使用的价值尺度不是纪念币本身,因为金银纪念币上面的“2000元” “10000元”与实际价值无关,该流通公式是:“商品—商品”,而不是“货币—商品”。
基于以上分析,笔直以为金银纪念币既不能充当价值尺度,也不能用来购物充当流通手段,已经不具备货币的基本职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