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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120救护车无氧导致病人死亡,究竟是谁的责任? (转载)

(2015-04-11 02: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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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救护车无氧导致病人死亡,究竟是谁的责任?
[转载]120救护车无氧导致病人死亡,究竟是谁的责任? <wbr>(转载)2007-04-16 15:20:32

核心提示

      救护车是用来救人的,而4月10日发生在安县中医院的一起医疗纠纷却非常离谱:一名突发支气管哮喘的农村大娘在镇卫生院救治,在病情有所缓解转院治疗时,却因救护车上的氧气瓶没氧而死在车上。而更令人气愤的是,人死后医院为了推卸责任,竟然说出一些让死者家属难以接受的话。事发两天后,据理力争的死者家属和医院达成医疗纠纷处理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45000元。

       救护车上的氧气瓶里居然会没氧,可见这家医院的内部管理平时形同虚设。

救护车缺氧导致病人死亡

      “要是120车上的氧气够用,我母亲绝对不会死!”4月12日下午6时,强忍丧母之痛的刘家兄弟见到记者时,掩饰不住的痛楚化作接连不断的泪水。

      死者周从会今年69岁,家住安县乐兴镇白云村七组,有四儿两女,其中两个儿子在城里工作。4月10日上午9点左右,周从会和丈夫刘成兴一起去乡上赶场。10时过, 周从会突然觉得有些气紧,有支气管哮喘病的她就和刘成兴来到乐兴镇卫生院,准备找平时比较信任的佘老师开点药。在医院里,周从会上厕所起来后头晕目旋,站立不稳,护士看见后,就主动过来帮忙,和刘成兴一起将她搀扶到病床上。

按治疗哮喘的常规,卫生院院长曾林给周从会送氧后,诊断病情很严重。征得刘成兴同意后,曾林打电话给安县中医院,说有高危哮喘病人,要求派救护车转诊。

      中医院接电话后,20分钟后赶到乐兴卫生院。见高危哮喘病人当时的病情状况,决定不能急于抬上救护车,接诊医生继续就地施救三四十分钟后,待脸色逐渐好转,于是决定将患者周从会抬上救护车。上车前,周从会的大儿子刘中和还问过救护车需不需要加氧气。接诊医生说不需要,氧气够用。

      救护车出卫生院门不过50米,接诊护士就对医生说:“韩医生,氧气快没了”。韩医生看了一眼,说:“流量小,没问题”。韩医生话刚落音,护士就说:“没氧了,车子快掉头。”韩医生一看,果然没氧了,马上要司机调头回卫生院。但乐兴当天逢场,路窄人多,救护车出大门虽然只有几十米远,但调头非常困难,当救护车退回乐兴卫生院,往返200米远的距离,连同上下120救护车居然用了15分钟。

       周从会还没下救护车,车上周从会的儿子刘中和和女儿女婿就发现母亲已经去世了。

       尽管周从会已经停止了呼吸,中医院接诊医生还是进行了紧急抢救。20分钟后,接诊医生宣布病人死亡。

       事情发生后,当时在现场的刘成兴和他的大儿子及女儿女婿要求中医院就氧气瓶没氧气导致病人死亡给个说法。但中医院狡辩说即便有氧气,病人也活不过今天。医生承认救护车上氧气不足,病人去世是事实,氧气瓶没氧气也是事实,但这中间没有必然联系,如果要分责任大小,必须进行尸体解剖,请法医鉴定。

       四儿子刘某某闻讯从绵阳赶到乐兴卫生院,其母亲已经去世半个多小时。双方理论中, 县中医院提出他们要回医院才能写材料。回安昌镇后, 医生护士丢下死者家属就走了。

      下午2点30分,死者大儿子、四儿子和女婿去找院长,院长称在陪客人吃饭,喊他去找向副院长。向副院长说医院没有责任,即使是正常人,断氧15分钟也不至于死亡,他们来接诊的不是救护车,而是运输车,是来拉人的。后在死者家属的要求下,医院答应让接诊医生和护士写份材料,写好后又说要等医院综合,作出正确评定后再说。

      医院的态度惹怒了四儿子,他从接诊医生手里抢过材料,言明不给复印件就要原件。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才封存原件后,给了复印件,勉强答应当晚作出答复。

      等到晚上11时,医院李科长电话答复:说整个过程她们对病人实施了积极抢救,虽然氧气是事实,但导致死亡原因不一定是氧气,要分清责任大小,必须在48小时内尸检。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一致表示,只要需要,同意解剖尸体。但要求中医院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天(4月11日)上午11点过,与中医院张院长电话交流中,死者家属仍然要求中医院给予书面答复。中医院张院长说:“既然你们这个态度,就没有什么好谈的!”就先把电话挂了!

      死者家属面对这中情况下,只好拨打了县长热线和市长热线,并请了律师寻求帮助。

     中午1点过,乐兴镇政府领导来到乐兴卫生院看望死者家属,转达了县信访局、县法制局、县卫生局领导和县中医院代表下午过来,在乐兴镇政府会议室调解纠纷。

      在县法制局、县卫生局和乐兴镇政府领导的现场监督下,调解从11日下午两点开始,一直持续到12日凌晨1点57分结束。其间中医院坚持他们没有过失,说医院和救护车一切都是国家的,最后在无法辩驳的事实面前,才不得不承认120救护车氧气瓶没有氧气属实,希望用经济补偿。但当死者家属方依据有关法律条款,提出4.6万—4.8万元的赔偿时,医院方又以种种理由推诿。直到12日凌晨1时,才达成赔偿金额的处理协议。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讨论,才于12日凌晨1点57分形成双方认可的“医疗纠纷处理协议”。

       协议称:“造成周从会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安县中医院救护车没有携带抢救危重病人足够的氧气所致,安县中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和责任。安县中医院坚持保留自己的意见;安县中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各种费用45000元。”

      死者家属鉴于中医院院方领导对该事情的恶劣态度,要求中医院就此赔礼道歉,但最终没有获得院方领导应有的赔礼道歉。

      对于救护车该如何配备氧气,记者咨询了安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副院长说,救护车如果不出城区,车上至少应该配备一罐氧气,如果要出市区,则要适当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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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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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左至由)卫生局彭涛、法制局黄容琴、安县中医院李发成、乐兴政府吴高、卫生局付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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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兴卫生院施救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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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兴卫生院院内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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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兴街上120发现无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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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中医院全权代表李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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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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