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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水母网文章 律师的分析与建议

(2011-09-16 08: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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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叶挺祖坟遭破坏 律师称如属文物范畴应受特别保护
水母网  2011-09-15 10:18:32 中顾法律网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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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日,革命先烈叶挺将军之孙叶大鹰微博上称,因道路建设,叶挺将军位于惠城区小金口金鸡村的祖坟已遭到破坏,他对此感到“心情沉重”,言论一出即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

  叶大鹰在其实名认证微博上留言

并向网友发出号召:“我们爷爷奶奶一家四口为新中国献出生命,连祖坟都保不住,我相信寒心的绝不只是叶挺的后人。希望有良知的人们帮帮我们吧!”

  相关微博发出后的24小时内,已有3000多次转发和上千条评论留言。不少网友对叶挺将军祖坟所遭破坏表示愤怒和同情,纷纷表示祖坟不能轻易破坏。

  有博友评论说,像叶挺这样的开国元勋和建国功臣,他的祖坟都很难保住,就更不必说其他人的祖坟了。祖坟尚且如此,其他事情更是如此。由此可以想见当地的贪官是何等猖獗,当地的地产商是如何的没有道德血液。按理说,政府要搞开发,地产商要赚钱,叶挺的后代肯定是深明大义的,但为啥一年多了问题得不到解决?用挖掉祖坟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与“强制拆迁”何异?当地政府决不能容许贪官和地产商互相勾结、狼狈为奸、鱼肉人民!

  惠城区小金口街道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1月,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预公告,拟依法征收叶挺祖坟所在地块,并于同年7月发布了迁坟公告。在清点坟墓过程中,街道办发现了两座据称是叶挺将军曾祖父叶世瞻及其后裔的清代坟墓。小金口街道办随即知会施工方,在与坟主后代达成协议前,保持坟墓原状并加以保护。

  文物专家、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认为,不管该坟墓是不是叶挺将军曾祖父及其后裔的坟墓,只要是早期的墓葬,都属于文物的范畴。

  律师说法

  该区域如属于文物的范畴应受到特别保护

  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罗敏律师,罗敏律师表示,本案中所涉及叶挺将军祖坟区域,一是年代较久远,发现了清代时期的墓葬;二是为中国名将叶挺将军的祖坟,具有一定的历史纪念价值。因此,在动迁该区域时,政府相关部门应慎重,最好先征求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确定是否属于文物保护范畴后; 再在充分尊重墓葬后人意见的基础上,妥善安排拆迁。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应属于文物的范围。本案中,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所征收的区域,系属于名将叶挺将军的祖坟,应该算是与著名人物相关的重要史迹。虽然,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在动迁过程中已对其中的二座清代墓葬进行了特别保护,但该区域内的其它墓葬是否属于文物的范畴,还需文物保护相关部门具体认证。

  对此,罗敏律师分析,如该区域的墓葬全部被认定为文物,惠州市国土局直接颁发征地公告的做法则有待商榷。因为墓葬的特殊性,其下葬的地点及代表的意义均有讲究,原则上应属于不可移动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选址时,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若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如该区域的墓葬未被全部认定为文物,除对部分已被认证为文物的墓葬特别保护外,在动迁其它墓葬时,也应提前与墓葬的后人协商,以求更好的处理动迁事宜。因为在中国传统观念中,祖坟具有强大的精神意义,为不可随意移动或亵渎的建筑。倘若惠州市国土局征地过程中,存在严重损害或是侮辱墓葬的行为,对该墓葬后人的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其后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导致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北京佑天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建议,现今最佳的解决办案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坐下来冷静协商,最好以旧址复原的形式,另外选择一处风水佳地将先人再次安葬。使逝者得以安息,生人得以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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