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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合理性

(2007-02-23 18:05:03)
分类: 杂谈天下,品茶一笑

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争论由来已久,不是没有定论,因为它本身就没有可争论的,酒店“谢绝自带酒水”不仅是千百年来国内外的经营与消费惯例,也符合市场的经济规律。至于我国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有违法之说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9条和第24条的规定。下面就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谈一谈我的看法:

1、消费者和酒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自带酒水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是一种缺乏统一规范的无序现象,它既不是法定的权利,也不是消费者与酒店经营者协商成立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消费者和饭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消费者需要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酒店卖什么酒水是《公司法》中赋予酒店的自主经营的权利。《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规范。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是一种无限的权力,只是在商家提供的商品范围内的一种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一家酒店没有经营你要喝的酒水,你就应再选一家有你所需要的酒水的酒店,这是正当的行使选择权,如果这家酒店不让你走,那是侵犯了你的选择权。如果这家酒店没有你所需要的酒水,你就带一瓶,这和到李宁专卖店非要买金利来的产品一样,是一种无理要求,带有强买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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