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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再次起诉华硕:还是索赔500万 --附起诉书

(2008-12-03 00:05:26)
标签:

杂谈

分类: IT业界八卦

华硕维权案主角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2日下午透露说,他将在3日上午10点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向华硕公司索赔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并同时要求华硕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周成宇2日下午说,他本人、黄静及代理律师3日上午将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午10时正式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状告华硕公司。

这是曝光的起诉书:

 

 附:周成宇2008年12月2日傍晚发给本站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目录》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静,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
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学生,
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省国防工办宿舍8楼1-302.

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01352020,010-83131217

委托代理人:周成宇,男,1979年 5 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人,原爱极信息(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1号楼1208室
联系电话:13341093919

被告: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北投区立德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施崇棠   职务:董事长
电话: 02-2894-3447

被告:华硕电脑——华捷联合信息(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东路508号        
邮编:201108
法定代表人:徐世昌     职务:董事长
电话:+86-21-54421616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20900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增加赔偿购货价款一倍金额,两项合计共41800元人民币
2. 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支付原告与本案相关的鉴定费、公证费、银行保管费、交通费、误工费、其他费用等共计259,840元人民币
3.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4,698,360元
5.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2月9日,原告在经销商北京新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由第一被告生产的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购买当天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故障现象。原告要求经销商退货,经销商要求原告前往第二被告所属北京华硕产品服务中心进行检测,要由该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证明该电脑存在质量问题才可退货。当天下午原告将该电脑送到第二被告处,第二被告经过检测后向原告称该电脑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能退货。2月10日上午,原告从第二被告处将该电脑取回后发现该电脑故障没有解决,于是原告再次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经销商仍然要求原告将该电脑送至第二被告处进行检测,必须要由第二被告出具检测报告证明该电脑存在质量问题才可以退货,当日下午原告再次将该电脑送至第二被告处进行检测,第二被告进行检测后再次向原告称:该电脑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只是重新安装软件就解决了,因此还是不能退货,但是这么短的时间内送检了两次,因此作为补偿第二被告免费将原告电脑内处理器(CPU)从原来的2.0G升级为2.13G。检测完成之后第二被告还为原告开具了《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检测报告),该记录单上检修说明栏注明:“上午有升级原2.0G CPU为2.13G CPU”,并且在该机底部螺丝孔上贴有“ASUS,标签撕毁、不予保修”易碎标签,后来原告前往第二被告处质询,第二被告处工作人员还向原告保证该电脑CPU的确是由第二被告升级更换,而且第二被告承诺可以得到保修。后来原告与二被告交涉过程中,第二被告北京产品服务中心经理进而承认更换的CPU为工程样品处理器(CPU)。

原告的电脑在第二被告进行升级服务之后出现了更为严重的故障现象,原告发现第二被告以升级名义将该电脑内原装正版CPU更换为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并且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工程样品处理器(CPU)。后原告将该电脑送经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鉴定:送样的第一被告生产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的CPU为工程样品处理器(CPU)。原告发现二被告在销售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之后,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与被告协商,但是二被告一直推卸责任,协商多次未果准备起诉二被告之时,2006年3月2日二被告以受到敲诈勒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二被告的行为最终导致原告被错误逮捕无辜关押294天的严重后果。最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原告作出相应国家赔偿并确定:原告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二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失去人身自由近十个月、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因此造成原告被迫中断学业、无法就业、无法正常生活等严重后果;同时在此事件当中二被告为了推卸责任,多次在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并对原告进行诽谤,在社会上形成极坏影响,给原告的生活造成极大障碍,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12月3日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肆份
 证据目录肆份

 

 证据目录:

1、 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一台
2、 购机发票一张
3、 原告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一份
4、 2006年2月13日原告前往经销商新人伟业公司要求更换发票录像资料一份
5、 《华硕皇家俱乐部服务记录单》一张
6、 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一份
7、 2006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工程师录像资料一份
8、 2006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录音资料一份
9、 2006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协商录音资料一份
10、 2006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公证处检验该笔记本电脑录像资料一份
11、 2006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协商录音资料一份
12、 2006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协商电话录音资料一份
13、 200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协商录像资料一份
14、 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书》一份
1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一份
1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一份
1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一份
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一份
1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一份
20、 各种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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