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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科学 |
老板这周上庭给一个案子作证,回来说起这个案子,有点意思。
大概1999年,在芝加哥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妇女在家中被杀害,现场找到的证据中有盘吃剩下的鸡骨头。送到实验室鉴定一下,发现有两个或者更多人的DNA混合在一起,能确定的是一部分DNA是属于受害人的,另外一部分应该是凶手的。这个凶杀也够搞的,杀了人不赶紧跑,还坐人家里把人家剩下的鸡肉吃了,八成是熟人了。
到了2002年,警察调查到了受害人所在公司的一个上司,发现他的DNA与现场样本DNA比较一致,至少不能排除他是凶杀的可能。警察也调查了其他证据,发现他是凶杀的可能性很大,最后决定提起公诉。
当然所有证据中最有决定意义的就是DNA了,由于混合DNA样本的分析比较复杂,不象单一样本,只要对上了,就很难开脱了。混合DNA之所以复杂是因为考虑因素很多,比如可能是2个人的DNA混在一起,也可能是3个人,甚至4个,5个。有时候1一个的样本,或者2个人混合,3个人的样本混合在一起从有限的数据上看可能都没有区别。如果不同人种,可能性还不太一样,比如白人的样本混一起跟黑人的样本混一起就应该分开计算,更麻烦的是黑人的样本跟白人的混一起。总之情况复杂。
因为计算比较复杂,争议自然很多。上来辩方律师请了个专家说这样的DNA,全美国有一百万人可能有,所以被告是凶杀的可能性不大。当然控方政府部门请了我老板算了算,然后上法庭给陪审团和法官讲了两个小时课,^_^,解释了一下证据应该怎么理解,最后简单明了说前面的那个所谓专家完全错了,正确的解释应该是“假定被告是凶手的话,能出现这样的DNA证据的可能性是假定任意其他一个人(简单的说就是大街上随便拉个人,^_^)是凶手的话,能出现这样的DNA证据的可能性的×××倍”(忘了具体数字)
这儿涉及到了条件概率,所以弄的陪审团一团雾水,大家似乎跟愿意接受“凶手是被告的可能性是凶杀不是被告的可能性的×××倍”这样的解释,比较容易理解嘛,但是其他这个说法根本上是错误的,历史上很多案件就是因为用这个简单的解释而判错。这个说法搞错了概率中的条件,我们是无法计算“凶手是被告”的可能性的,我们能计算的是“假定凶手是被告的话,现场出现这样的DNA证据的可能性”。我在以前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了证据解析的基本原则,可以参看http://blog.sina.com.cn/u/4a571870010007sc
可能这些话的确有些绕口或者难以理解,没办法,以前搞统计学的人做过研究,一旦一句话中涉及到条件概率,差不多90%的人是会理解错误的。法官们也不例外,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政府花那么多钱搞DNA
Initiative这个项目培训全美司法人员了,^_^
当然也有一些比较容易理解的证词,比如“对大街上随便一个人,他99.9999%可以被排除是凶手”,可惜并不是什么情况都能将复杂的证词转换到这么简单的证词的。
这个案子据说这几天就要最后宣判了,一个案子拖那么长,律师们赚翻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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