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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税收政策 |
1.货币资金
借方发生额减少收入
(1)对应应付款项账户
(2)对应存货账户
(3)对应成本费用账户
贷方
对应费用账户,
(1)但原始凭证不合规定.
(2)原始凭证合法,但列支超标。
2.短期投资
(1)利用存货进行投资,未视同销售。
(2)发生的损益,未列入应纳税所得额。
(3)跌价准备的期末和期初余额发生的差额
3.应收帐款减少收入
(1)借方发生额直接对应存货账户。
(2)收到利息不申报。
(3)贴现票据贴现息计算有误
(4)延期付款利息,未作为价外费用
4.应收股利
确认为应税投资收益,
并按规定补税率差。
5.应收利息
隐瞒投资收益。
6.应收账款
应与“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结合分析。
应分析其明细构成及账龄分析表。
关于大幅度下降应分析:
(1)是否存在“应收账款”明细账的贷方余额
是否属于预收账款的性质
(2)是否增提了坏账准备
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3)核销的应收账款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4)是否进行过债务重组
(5)是否进行过“打包”债务转让
(6)是否推迟收入实现时间
甚至收入不入账
(7)转销的坏账损失不合法
核销的坏账又收回
入了小金库。
(1)企业是否在优惠期内快结束之前
集中开票销售
(2)企业是否刻意延长应收账款期
(3)是否存在长期挂账
(4)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计缴增值税。
(5)借方发生额直接对应存货类账户。
7.其他应收款
(2)直接对应存货账户。
(3)坏账准备超过提取的比例
若该项指标变得奇大(直接对应存货账户)
奇小(价外费用),
作为疑点账户检查。
8.预付账款。
9.应收补贴款
10.存货
绝对值分析
比率分析(存货周转率)
结构性分析。
应与“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支出”
“应付账款”、
“待处理财产损溢”等项目结合分析
(1)是否集中备货
虚列进货成本
(2)若产成品、库存商品余额较大
是否已实现销售未入账
且未结转成本
(3)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或者用于在建工程的工程物资
混入存货项目,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除外)。
(4)是否快过优惠期时
少转存货成本
(5)是否长期未盘存而有未处理的积压存货
未及时转账。
(1)是否多转存货成本
(2)是否集中抛货或处置存货
审批情况
(3)是否收入冲减存货
(4)是否货到票未到时
未暂估入账
(5)是否提取减值准备
(6)存货成本差异是否按规定结转
(7)存货账户贷方
直接对应
营业外支出、
在建工程、
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付款、
投资类账户或存货类账户
不按规定确认收入、视同销售、
或者转出进项税额。
1.虚构存货
增加存货资产价值
2.存货盘点操纵
检查会计期间
结束后一段时间内
款项支出
3.错误的存货资本化
通常是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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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待摊费用
(1)虚设待摊费用项目;
(2)不均衡摊销。
将不应列入待摊费用的支出
记入了待摊费用
或少摊应摊的费用
本期有突然减少的现象
有无多摊费用。
12.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以存货对外投资
未视同销售;
(2)其损益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以固定资产资产对外投资,
评估增值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4)属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2004年7月1日后
自制、委托加工
或购进的固定资产
作为投资未做视同销售处理
(5)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适用不同税率,
投资企业未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6)核算方法选择(权益法或成本法)
(7)是否提取减值准备
13.长期债权投资
(1)用存货对外投资,未视同销售
(2)其损益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是否提取减值准备
14.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
A:增值税方面
(1)自制设备或在建工程领用了本企业产品,
未按规定计算增值税;
(2)应征增值税范围
对外出售的固定资产未按简易办法计缴税金;
(3)属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
以自制、委托加工和购进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未作视同销售;
(4)外购的固定资产错误地抵扣了进项税额
(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除外)。
C:所得税
(1)对外转让固定资产
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到当期损益;
(2)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的租金收入
未作“其他业务收入”入账;
(3)盘盈的固定资产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盘亏、毁损或报废固定资产
未取得扣除批复,擅自在税前扣除
(5)增加的固定资产
未计入当期损益;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未遵守以提取折旧方式税前扣除
(7)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获取被投资单位部分股权的,
未视同公允价值销售固定资产
并按规定计算确定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8)不按规定提取折旧,
擅自加速提取折旧
或擅自扩大范围计提折旧。
1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对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照提折旧。
(2)该账户的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的差额
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工程物资
(1)购进的工程物资,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属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除外);
(2)对转作存货的工程物资
错误核算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
未正确区分工程是否完工
相应计入或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或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7.在建工程
(1)混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将应列工程成本的费用列入当期费用
(2)在建工程领用存货时
未按视同销售或者转出进项税额
(属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除外);
(3)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
未按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4)对在建工程发生的
单项或单位工程的报废或毁损
未正确区分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5)完工情况
是否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6)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提取、冲回和结转等相关业务
影响企业所得税。
(7)该账户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的差额
未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8.固定资产清理
(1)虚列清理固定资产的损失
隐匿清理固定资产的收入
(2)对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贷方余额挂账不转
(3)销售的固定资产
不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19.无形资产
(1)核算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
影响无形资产的正确摊销
(2)企业实际摊销期限低于规定摊销期限时
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错误核算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冲回和结转等相关业务
(4)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的差额
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错误核算长期待摊费用的发生额
以至影响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额;
(2)故意缩短摊销期限
(3)将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
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1.其他长期资产
(1)错误核算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2)对造成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
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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