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家庭发生的混用费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
(2009-05-14 13:40:10)
标签:
注册税务师家庭共有费用个体独资杂谈 |
分类: 税法 |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家庭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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