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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剑翘何以被特赦

(2008-07-07 02:52:38)
标签:

杨佳

闸北警察局

袭警

民意

公平公正

死刑

特赦

史鉴

 

一个为父亲讨公道杀了大人物的刺客,何以被特赦?是公道本身?还是民心所向?

七十多年前,在兵荒马乱的黑暗年代,人们可以为公道而奔走呼救,为正义者救赎,而今,这个标榜公平公正的和谐时代,又会怎么样呢?

 

—————————————————————————————————————————————— 

 

义女施剑翘


转载:

天津法制报【2006-4-15】

 


一、孙传芳血溅佛堂

 

  一九三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天津市内城东南角草厂庵佛教居士林里,一群善男信女正端坐听经,突然三场枪响,大殿里顿时乱成一团,人们争相逃命。只有北洋军阀、苏湘皖赣五省联军总司令孙传芳坐在太师椅上没有动,他已经饮弹身亡。
  此时,一个身穿蓝布旗袍的中年妇女从死者身后站起,高声喊道:“我叫施剑翘,为报杀父之仇,打死孙燕。详细情况都在这传单上写明。我不走,你们可以去报告警察。”说完便将手中的油印传单扔散出去。不久,来了两名警察,那位妇女从容地交出了手枪。一些跑开的人又回到佛堂来拾起传单,上面写道:
  父仇不敢片时忘,更痛萱堂两鬓霜,
纵怕重伤慈母意,时机不许再延长。
  不堪回首十年前,物自依然景自迁。
常到林中非拜佛,剑翘求死不求仙。


  施剑翘(原名谷兰)打死孙传芳,是为先父施从滨报仇;详细情形,请看我的告国人书;大仇已报,我即向法院自首;血溅佛堂,惊骇各位,谨以至诚向居士林及各位先生表示歉意。署名上有她的指印。另有《告国人书》和一名身穿将校服的军官的照片,这是施剑翘的父亲。  下午六时,《新天津报》发出号外,标题是:
  居士林内昨日骇人惨案  施从滨有女复仇  孙传芳佛堂毙
  连发三枪皆中要害当场身死  行凶之后散发传单坦然自首
  次日,天津、北平、上海各报都以头号字标题刊载了这一消息,全国轰动。


二、施剑翘十年复仇


  第二天,案件被移送到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处。在侦讯中,施剑翘不讳事实,直陈杀人经过和原因,慷慨激昂,方寸不乱,所言震人心魂,举座皆惊。  “我父亲施从滨,原任山东省军务帮办兼第二军军长,一九二五年,孙传芳为扩张地盘,兴兵北犯。父亲奉督办张宗昌命令迎击孙部,因孤军深入,断了后援而被俘。孙传芳下令枭首示众,将人头悬挂多日。当时人已二十,闻讯痛入肺腑,决心为父报仇。由于仇人拥有重兵,势力强大,我就求助于儿时曾寄住我家,经我父亲教养成人,后由我请求张宗昌委派为团长的堂兄施中诚。不料,他被年升为烟台警备司令后,只图个人享乐,意忘了往日的恩情和诺言。


  一九二八年,我随母亲移居天津。农历九月十七日,是父亲遇难三周年忌日。想到年复一年,父仇无报,在屋里大哭不止,被当时借住在我家的同乡同姓人施靖公听到。他是阎锡山的中校参谋。他对我说,他曾受过我父亲的培植,对我很表同情,我如愿以身相许,他决心为我父报仇。我报仇心切,觉得机会难得,就决然冲破了同性不婚的藩篱,同他结了婚,迁居太原。又不料他也是随着自己官运亨通,越来越贪生怕死,最后也自食其言。岁月旭流水,倾忽十年过去,父仇仍难得报,思之无限痛心。失望和悲愤中,我写了一首诗:一再牺牲为父仇, 年年不报使人愁,痴心原望求人。


  就在今年,我得知孙传芳兵败下台寓居天津,我毅然只身离开太原回到天津,伺机报仇。农历九月十七日是我父亲十年忌辰,我一早就到观音寺去为亡父烧纸、念经。和尚见我念经后仍跪哭不止,就劝我说:“善女节哀,亲人故去,哭也无益。不如皈依佛门,多念经以超度亡灵。你看靳云鹏、孙传芳这些名人,不是都信佛了吗?”   “听到这里,我急忙追问下去,得知靳、孙都是天津佛教居士林的居士,孙还是该林的理事长。第二天,我化名“董慧”,经一位姓张的女居士介绍入了林。此后,我就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孙的身貌、口音、汽车号和活动规律,知道他每周三、六必到居士林听经,随即做了刺杀他的具体安排。我让弟弟将母亲接到了南京。我买来油印机,写印出《告国人书》等传单的遗嘱? !?  “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三,是我预定下手的日子,但一早就阴雨绵绵,直到午饭后还未停止。我估计孙传芳可能不去听经了,便空手前往观察,果然未见孙到来。后来我正与别人谈话时,忽然见孙身披袈裟走进佛堂入座。我租了一辆小汽车赶回家,取出手枪、传单等物,返回居士林。少坐片刻,心神稍定,见孙传芳的座位距我很远,便向看堂人说“我的座位离火炉太近,烤的难受。前面有些空位,可不可以往前挪一下?”得到许可后,我缓步走向孙传芳座后,掏出手枪,对准他的左耳开了一枪,紧接着又向他后脑和背后各开一枪。  这便是全部的经过。”   听完陈述,检查官顿生疑窦。

 

三、两方舌战法庭


  施剑翘哪来的枪?跟谁学的射击技术?有没有共犯和更深的犯罪背景?检查官进行了详细的追问,施剑翘从容不迫,侃侃答对:  “我为父报仇,蓄谋已久,并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别的背景。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   “我的本家兄弟和我礅夫都是有枪有势的人,却忘恩负义,不肯为我父亲报仇,我不可能再去找别人。再说,要刺杀象孙传芳这样的人,关系极为重大,如果不小心谨慎,连我的命也会搭上。所以买油印机,刻写印刷品,都只能由我一人担任,连母亲也不知道。  “手枪就由太原我丈夫那里带来的。至于射击技术,我在幼小时就常拿父亲枕头下的手枪玩,很知道如何装子弹,怎样放枪。”   检查官再传讯当时在现场的证人,都不能证明行凶时有第三者介入,于是就向地方法院提起讼诉。


  施剑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提出答辨状。指出起诉书中未说明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被告的辨护律师也有同样的意见。检查官反驳说:“所谓自首,应是被告犯罪事实在未经发觉前或无人知情时,由其本人向有关侦察或审批的机关的人员主动阵明、承认,方能成立。本案被告杀人于大庭广众之中,在重目睽睽之下,虽然直陈犯罪事实,但这只能说是自白,不能算自首。”孙传芳家属也写状和陈言施从滨军队纪律极坏,危害地方。孙传芳是为民除害。施剑翘预谋杀人,应从重断处。


  在审理过程中,国内妇女。教育各界及一些民众团体分别发出电报、快邮等,向国民政府呼吁释放或特赦施剑翘。当时的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地方法院审理终结后,即从轻判处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被告施剑翘当庭声明不服,上诉于河北高等法院。被告辨护律师指出:“检查官认为被告非自首,殊属失当。被告在刺孙之后,在场人众均纷纷逃散,被告却未离开现场,而是要别人去报告警察。警察到后,她即主动交出枪支,自认犯罪。这怎么能说不是自首?况且被告散发的传单也写明:大仇已报,我即向法院自首。”说明她自首的决心是早已下定了的,她杀人后不离现场,让别人代为报警,应该说这是间接自首。试问在这种特殊场合下,被告怎样才能实现她自首的意图?”

 

四、赦案犯顺水推舟


  高等法院受上诉,再度开庭,传讯证人,审理终结,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七年,施剑翘仍不服,再上诉到南京全国最高法院(中华民国讼诉制度三审终审制)。
  在这期间,国内各民间团体继续向国民政府呼吁,要求释放施剑翘的声浪日高,发往有关方面的信电与日俱增。国民党要人冯玉祥、李烈钧、张继等也向政府吁请。在民众舆论的压力下,同时也是也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九三六年十月十四日,国民政府下令将施剑翘特赦。
  施剑翘被放不久,抗日战争爆发,她先后辗转到长沙、重庆等地,筹措慰劳品,办从云小学,做了不少有益于国家、人民的工作。一九五二年她因病移居北京。病愈后又称居五台山光明寺村,并以居士身份在碧山寺修行。一九五七年为北京市政协委员会特邀委员,一九七三年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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