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基金专户理财”的是与非
(2009-08-11 22: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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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近基金管理公司又忙活起筹备专户理财。带着疑问,我把证监会的三个文件翻出来,仔细研究了一番,把心得跟诸位共享,不当之处请指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解读: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这里的关键词是特定客户,也就是不公开发行。相比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早就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了。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解读: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分为两类:一对一和一对多。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一对一的客户门槛是5000万,那得是相当有钱的人才行。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解读:基金公司的收益分为两部分:一是管理费类,仍以资产总值为基数;二是业绩报酬,上限为净收益的20%。业绩报酬部分以前只有私募基金才有,有了这部分会激励基金经理取得更好的业绩,而不是总在扩大规模上动歪脑筋。这样有助于基金公司留住优秀基金经理,反过来说,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会越来越差。未来基金投资将分三个层次,最下面是普通公募基金、中间是一对多理财、顶层是一对一理财,投资门槛、服务水平和投资回报也依层次有不小差异。对于我们一般人,建议大家以后关注指数基金,主动型基金就别考虑了,纯粹是别人练手的玩意儿。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解读:这是基本的道德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
解读:这是内部控制手段,但是他们会经常一起开会,象征意义明显,实际作用不大。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解读:不许公开发行,私募性质,跟银行、证券公司的理财计划类似。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解读: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最少两人。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解读:一对多的客户门槛是100万,估计人也不少,实际门槛很可能远高于这个数。
“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人数上限为200人。资产总值下限5000万。
“资产管理人应当采取资产组合方式运用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解读:这个同公募基金的限制,但私募基金无此限制,还是有点束缚手脚。
“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每年只能开放一次,流动性比较差,基金公司日常运作不用担心赎回问题。客户只能用闲钱投资,实际上这也是对客户的过滤和对资本的选择。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解读:公募基金是每日报告一次,透明度降低了。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在满足计提业绩报酬条件的前提下,订明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
1.业绩报酬的收取时间:业绩报酬仅于资产委托人选择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方可收取;
2.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业绩报酬以退出资产的投资增值部分(包含收益分配部分和净值增长部分)高于预先设定的计提基准的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3.业绩报酬的计算区间:原则上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业绩报酬(例如,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3年的,应当分别计算持有期限为1年、2年和3年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对应的业绩报酬,以此类推)。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非开放日违约退出的,业绩报酬可按年化收取。”
解读:业绩报酬在退出或终止时收取,但是按年计算,这对基金公司有利。这里存在一个未收取业绩报酬的复利问题,没有讲清楚到底是算客户还是算基金公司的。违约退出的业绩报酬按年化收取,这点太不合理了,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有没有征求投资者的意见?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
解读:一对多理财是有期限的,而开放式基金是没有期限的。这个期限算是一个弱点,如果期限届满而延期不成,碰巧市场不好,岂不是很惨?另一个终止条件是人数少于2人。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非开放日,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不能退出,也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在承担一定的退出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退出违约金不得低于退出金额(指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实际退出金额)的2%,并可根据距离下一次开放日剩余时间的长短逐级提高,退出违约金应当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解读:实在急用钱也不是取不出来,但要承担相当大的损失,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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