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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巴人 于 2006-05-07 01:38:34
http://www.chineseetymology.org/CharacterImages/Oracle/J00000/j06200/j06299.gif
上面是“史”字之一种甲骨文形,象两手持笔之倒状。在甲骨文中,两只手和一只手,即在利簋中的那个手持笔字,是一个字。故这个字,和利簋中一直手持笔者,都是一“史”字。
“史”,说文说是“从右持中”,这是妄断。“中”在甲骨文中另有其形,象飘扬的旗帜。史也不从右,右实际代表的是手爪子。许氏所以误解了,大概是因为他没看出来这个字其实是倒着写的缘故。
在昨日老茧所贴的利簋图片中,将“右史利”释成了“又事利”。利是人名,没有争议。在甲骨文中,诚然“右”和“又”是一个字形,“史”和“事”、还有“吏”字、“使”字,也都是一个字形,因此将利簋铭文中的那两个字释为“又事”,也是完全可以的。
譬如我所见到的夏含夷在讨论利簋的文章中,就引用了这种释法,还将它翻译成“charged' affaires”。夏氏更进一步指证,说“又事”之事即在“令彝”中所曾提到“三事”(按:令彝是西周昭王时期彝器,其铭文记述的是周公之子明保受命尹“三事四方”之事情)、《诗经·十月之交》中所提到的“三有事”之一 (按,《诗经·十月之交》中有“皇父孔圣,作都于向。择三有事,亶侯多藏”之句,三有事即三卿)。更有学者认为“事”亦即“司”,于是“又事”就成了“又司”。
如此这般,就硬将“又事利”之利,归入了三卿之列,成了高官了。老茧所贴的这个利簋所附之释词,就是这样解释的。
先说说“事”和“司”。“事”怎可以被解释成“司”?其实在甲骨文中,“司”是“后”的对书,“后”和“司”常可以互用,“后”是君主之意,譬如“后土”,“后俊”。有学者指出用“后”来指古帝王,是上古母氏时代的遗迹。“事”和“司”在甲骨文中本各有其字,如何能互串呢?
再说“又”和“有”。将“又”说成“有”,也是勉强的。在甲骨文中,“有”在卜辞中极为频繁出现,其形象牛头(案:甲骨文中之“有”字似“出”字底部的山无两边之小竖,这个字之释源,在古文字界至今争议不止。我比较认同是源自上古牛头崇拜,至今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仍然在门楣上挂牛头以示财富、权势或避邪等),和象手掌之形之“又”并不相近。将利簋中的“又释成“有”,因此也比较牵强。
因之,“利”这位同学,就不能强解妄尊入三卿之列了。
其实,铭文上此二字,本来明明白白写着“又史利”。“又”在甲金中,和“右”同形可互用,所以“又史利”即“右史利”,再明白不过了。记载两周礼制的《周官》中有“左史”、“右史”、“内史”、“外史”等之史官名。《礼记·玉藻》说:“左史记事,右史记言”。很显然,利同学,就是武王时记言的右史么!
利簋铭文所记载的,就是武王克商之后第八天(辛未日),还归帅帐中仍激动不已,于是易(赐)金给利同学,让他铸造了这个簋来纪念,依照习惯,这个簋奉献给了一个先祖旜公。
不过,旜公是谁,仍然是需要界定的。唐兰说“旜”即“檀”,而“檀”据唐兰先生讲,是利同学的姓,与武王爱将檀伯达同姓(檀伯达之名在很多文献中出现过)。唐兰更以为“达”和“利”本同义因此可互换,“伯”字本不过表示排行老大,这样“檀伯达”史记就是“檀达”、也就是“檀利”,亦即利簋的主人利同学了。唐兰先生绕了一大弯,就非常富有创意地把利同学释为檀伯达。如此这般,那“又史”也就顺理成章成了“有事”了。
在我看来,这个释解过程,实在是过分富有想象力而因此牵强了,利同学本来明明就是一记言的史官,如何能强列入三卿呢?再者,簋虽然是献给旜公的,利又何必必要和旜公有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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