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借款,让你惊得目瞪口呆
现实生活之中借款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恶意借款是指借款人在向贷款人(出借方)借款时心存恶意,自借款之始就未打算偿还借款的借款行为。这种做法有违“欠债还钱”的常理,其实是一种骗取借款的行为。
我们看一看下面的例子。
例一:陈某为向李某借款,找了两个和李某熟悉的人作为担保,向担保人许以恩惠。李某见有两人担保,且担保人经济条件尚可,遂在陈某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将款2万元借给陈某。借款到期后,李某找陈某索要,但不见陈某踪影。经了解,陈某在外负债累累。
例二:王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期限两个月,利息1万元,由杨某作担保。王某答应先扣除利息,即王某实际从李某处取款4万元,但为李某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答应按借条还款。两个月后,李某找不见王某,只见王某家门上写着“还债”两个大字。邻居说经常有人找他要账,他已经很长时间不在家了。李某找到担保人杨某,杨某也在抓头,原来杨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也曾借款给王某,现在也正无计可施。
例三: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称自己有一笔赚钱的买卖,一个月下来便可赚20多万,到时候除还本外,拿出一半的利润作为回报。刘某禁不住诱惑,便让赵某写了借条,将钱借与赵某。一个月后,赵某称自己买卖赔了本,无力偿还借款。
例四:张某经其老师陈某介绍认识了陈某另外一个学生马某(马某也系某学校老师),马某向张某借款,答应愿支付高额利息,每月结息,三个月期限。张某看马某有固定职业,且其老师陈某出面担保,陈某也有固定职业,遂将款5万元借给马某。借款一个月后,张某发现马某没有及时付息。一打听,连马某的影子也不见了,马某虽是某学校教师,但很少上班。张某悔之已晚。
恶意借款人往往采取下列手段,诱使别人将款出借。一、以担保人为掩盖。借款人与贷款人大多并不十分熟悉,他往往找到贷款人比较熟悉的人作为担保人,或许之小利,或巧言盅惑,让人为他担保。这些担保人一般经济条件不错,由于贷款人比较熟悉,知道一般不存在还款不能的情况。二、以高息作为诱惑。恶意借款很少有低息或无息借款。三、借款时先将利息扣除。这种做法给人以利益已得的错误感觉。四、许之以高额回报。就像前面例四中所讲,用高额利润作为诱惑。五、借款期限短。恶意借款期限一般较短,人们认为期限越短风险越小。
实际上,只要我们认真观察借款人的行为,仔细了解借款人的社会信誉,就会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恶意借款人一般社会信誉较差,没有固定职业,即使有固定职业也不安于自己的工作。这些人大多外债很多,负债累累,行踪诡秘,居有定所而不居,让人难以琢磨(其实是在逃债)。
有的当事人事后说,当时怎么想也不会出现问题的。是的,假如你想到会出现问题,事情就不会发生了,出现问题的事情当时都是认为不会出现问题的事情。所以,还是要牢记那句话“天上不会掉下馅饼”。
恶意借款应该属于诈骗的一种手段,它显然钻了法律的空子。许多人会说,有当事人,有借条,属于民事纠纷。其实,从其性质来看应该已经属于刑事的范畴了,因为其一开始的目的就是骗取他人钱财,只不过骗取的手段是那张让人足以被迷惑的借条。因此,建议立法界、司法界搞好调查研究,以便在法律上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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