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事件: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梁丽,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她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引起了很大争议。
一、梁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我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玉胜应该是认为梁丽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代表。5月15日韩玉胜教授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法治在线”栏目中讲道:“梁丽知道箱子里是一种财物。而这个财物,是她在机场捡到的,是她不应该占有的,但是她把它拿回家去了。从刑法讲的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秘密窃取,是运用别人不知觉的方式。当然按照我们的说文解字里面讲,不告而取为之偷。就是你不打招呼把东西拿走了,这就叫做盗窃。”
其实本案争议最大的不是梁丽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盗窃罪另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否秘密窃取。说到秘密窃取本不需要解释,但是真如韩玉胜教授说的“不告而取为之偷”吗?那么,当梁丽发现无人控制的箱子时应该告诉谁呢?她能告诉箱子的主人吗?不能。就像我们在大街上拾到物品一样,我们当然也不能告知主人,这也是不告而取,是不是也称之为“偷”?韩玉胜教授的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二、梁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以看出,本案涉及到一个是否是“遗忘物”和是否“拒不交出的”的问题。
三、该案属于物权法调整范围?
假如是遗忘物,且梁丽没有拒不交出,梁丽的行为就成了民事法律行为,就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无论其数额大小。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这里对送交有关部门的时间也没有限制性规定,但要妥善保管。
“唯有证据不说谎”。到底梁丽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恐怕只有看过该案的卷宗才能说的清楚。没有见到本案的证据,任何判断应该都是盲目的推测。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