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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状告“乔丹”案说明了什么?

(2012-03-02 08: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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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前些日子,发生乔丹状告乔丹的怪事,不过前一个乔丹是美职篮的著名运动员,飞人迈克尔.乔丹,后一个乔丹则只是福建的一家体育服装公司。

 

飞人乔丹状告的理由是中国乔丹公司非法使用了他的名字权,从事主要是篮球运动的相关服装和设备的经营,飞人并不是从经济利益上状告,因为他并不要求中国乔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只是要求中国乔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而中国乔丹公司认为,乔丹这个名字在中国并不具有唯一的指定性,任何人都有使用这个名字的权利,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这案子说实话不好打,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各有各的道理。不过我们认真的想一想,就会发现背后的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是的,乔丹这个名字在中国并不具有唯一的指定性,在外国也只是一个姓,还有个波霸叫乔丹呢,中国肯定也有叫做乔丹的人,但乔丹这个名字在国际上还是属于一个有广泛知名度的名字。在美国很早就有一家乔丹公司,是与飞人乔丹签约的,从事篮球运动相关产品的。而中国乔丹公司除了冠名为乔丹外,从事的经营也与篮球运动的相关产品为主体,连商标也和美国乔丹公司相仿,都是一个篮球运动员在持球的图型剪影。而中国乔丹的众多平面广告中,都是以一个类似飞人乔丹的黑人篮球运动员作为内容的。这众多的相近和相似,很明显是都是与飞人乔人有关的。

 

我们或者可以从实际效果上看,如果不是出现这次飞人乔丹状告中国乔丹案,中国99%的人都不会认为中国乔丹公司与飞人乔丹无关,因为飞人乔丹在体育界的知名度太强了,谁都不会想到中国的乔丹根本就不是一个球员的名字。

 

再者,我们从中国乔丹是否从这个“乔丹”的名字上利用了飞人乔丹的名字知名度获取了利益?这个就更是显而易见了,乔丹公司从福建一家小型的服装企业,发展到现在中国境内就有五千多家分店的规模,如果没有飞人乔丹这个名字支撑,如果不是以飞人乔丹的名字推广篮球运动产品,他的成功率会有多高呢?试想如果中国乔丹公司不叫这个名字,更名为乔老爷公司或是太子丹公司,它还能成功主营篮球运动相关产品吗?又或者中国乔丹公司主营的不是篮球运动相关产品而冰箱彩电什么的?它也能开五千多家分店吗?

 

中国乔丹公司利用飞人乔丹的名字权获利经营是不争的事实,估计中国乔丹公司也想过这样的问题,它除了知道在法律上并不吃亏外,也早就留了一手,它强调中国乔丹是“民族品牌”。为什么是这样呢?它就是要突出与国际乔丹品牌的区别,这大概也算是一种心虚者的风险防范手段。当然这个在此案未发出之时,大家是不会去想它的。

 

经营是需要手段的,手段也有好多种,但如果是采用类似这欺世盗名的手段,那明显是属于下三滥的手段。

今天网上报导北京的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本来是可以不受理的,大概是因为飞人乔丹的名头还是太大了。

至于判决的结果我不想去猜,但我想飞人乔丹完全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我只是想说,中国乔丹与飞人乔丹完全没关系,而中国乔丹公司竟然能够这样长期的利用飞人乔丹的名字获得着,生存着,发展着,在大家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也算是一种奇迹。毕竟商家不说穿,消费者不知道是正常的,但我们商业管理机构难道还会不知情吗?难道它们都统统认为这是正常的存在吗?

 

或者我们可以利用中国的法律成全中国乔丹的继续存在,毕竟老美的诉求在好多人眼里没什么了不起,能够把它挡回去,甚至判它不胜最好,不少人等待着中国法律能够战胜老美飞人乔丹。

 

但我想到的是,这一次如果是法律胜利了,我们的道义就沦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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