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大媒体纷纷冠以“女许霆案”的字眼报道了深圳机场女工“捡”回小纸箱而涉嫌盗窃罪可能会被起诉的新闻。媒体报道该案事实如下:
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清洁卫生的40岁女工于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后梁丽将“捡”到纸箱的事两次告诉了公司同事。在有同事拿出纸箱中的首饰经询问证实为真的时,梁丽仍认为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中午下班后梁丽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傍晚约6时左右,两名警察来到梁家调查,梁丽主动交出了纸箱。经鉴定,该箱首饰总价值超过300万元。
我相信,这则报道文字虽然不多,但对主要事实已经作了详细的说明。媒体对梁丽涉嫌盗窃罪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梁丽是在机场大厅捡到的纸箱,是在大庭广众之下的行为,怎么能算是盗窃呢,因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梁丽将自己捡到箱子的事情告诉了同事,因此也不存在盗窃的问题。同样,媒体对梁丽涉嫌侵占罪也提出了质疑。因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梁丽不存在拒不交还的行为,因此,梁丽也不构成侵占罪。照媒体报道的意思,梁丽不构成任何犯罪。
但我不知道各位注意报道中的一个细节没有,也就是说梁丽给同事讲了捡到纸箱子的事情,在有同事拿出纸箱中的首饰经询问证实为真的时,梁丽仍认为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中午下班后梁丽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这就相当于说我看到同事办公桌上放有钱,但我认为是假的就拿走了,所以不构成犯罪是一样的可笑。或者说某执法机关查获某罪犯身上带有大量现金,尽管同事说那是真的,但我认为是假的并把它拿回家给孩子“玩”且不构成犯罪是一样的可笑。因此,梁丽涉嫌犯罪的关键是同事告诉了那是真的金首饰时仍将其拿回家中。
有两点要特别注意:一是梁丽具有特定的身份,即她是机场的工作人员,虽然只是清洁工。二是机场的东西不是随便可以捡的。因为机场里的很多东西表面上看都是无人看管,但他们不是遗忘物。比如我们出机场时,那么多的箱子在传送带上转,你可以捡吗?比如我一个人推起行李车,但我上厕所去了,你可以说那车上的东西是别人遗忘了的吗?即使是遗忘了的东西也应当交给机场的有关部门。因为深圳机场明确规定,乘客扔进垃圾桶里的物品才能认定为遗弃不要。对于外表很明显的物品,比如包、手机、行李箱等,都必须上交。其中,机场严格规定了捡拾纸箱必须上交,如果是密封的情况下,必须在2名工作人员以上才能开启。梁丽并不是在垃圾桶里面捡到,而是从候机厅行李推车上拿走纸箱。
据深圳警方称:在确定盗窃嫌疑人是梁丽后,警方前往她的住所搜查,“一开始,我们对她做了20分钟的思想工作,问她有没有从机场带东西回家,她说有,就是矿泉水和洗手液,我们发现语气不对,表示要搜查,她才告诉我们黄金首饰的存放位置,这说明她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相信上面所说的事实已经比较清楚了,那么,梁丽是否构成犯罪了呢?
我不是办案的民警,我相信还有很多关于案件的细节我们还不清楚,所以也就不再妄加评论。但梁丽在个人主观上的确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用质疑的,她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是不用质疑的,但她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坚信深圳警方能够查清这个案件的事实,坚信深圳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决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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