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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必须”何其多,糊乱行政谁来管?

(2009-05-04 23:15:00)
标签:

超越职权

行政行为

必须令

思考

观点

杂谈

    央视今日观察报道:湖北汉川市委、市政府规定,本地市直机关、部委办局及各乡、镇、街道在公务接待中必须喝“小糊涂”系列酒,并按照各单位的接待量规定了必须完成的酒量。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可按10%提成,不能完成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看完报道,笔者对当地政府超越职权的乱作为行为非常生气,于是又上网搜索发现这是2006年的事了,按说在今天也不应当成为新闻。不过类似的另外几则新闻又让我大吃一惊:

    一是今年1月14日,山东潍坊寒亭区发红头文件要干部替开发商卖房,并出台《考核认定办法》要求全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每人至少购买或引荐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时间为2009年1月14日至6月30日;考核认定办法还规定,购买或引荐购买75平方米/套(含)以上商品住房的,认定为一套,不足75平方米/套的,按0.5套认定;并对完不成任务的如何从所在单位招商引资额中扣减做出详细规定;并同时表示,对考核结果每月予以通报,完不成的要扣工资。

    二是以配备20个副秘书长的辽宁铁铃市要求科级以上机关干部必须在“新城区”买一套市委指定开发商的住宅,否则视为与市委不保持一致。

    三是河南上天梯管理区三个月没有给教师发工资,还向教师集资修路,要求“每人必须交三千。”

    再搜就发现类似的报道并不少,有以学校还贷为名要求教师必须集资的,有以地方开发为名,要求党政干部和老师必须集资的,有以扶贫、助手为名要求吃财政饭的全部捐款的。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其实,上述这些荒唐的“必须”都遭到了有关人员不同程度的抵制。如某地教师集资3000一事就遭到了当地部分教师的坚决反对。理由是没有钱交,实质是不愿意交。又如某地规定干部职工工资必须集资开发一事,因为遭到了较多人员的反对,就变成了“自愿”。当然没有明说如果不交要怎么处理,但部门领导都以私人感情不定期感动大家。也有的地方因为过于强烈的反对和媒体的暴光而中止,如山东潍坊寒亭区荒唐的“必须”令。

    买不买房,集不集资,捐不捐款,喝什么酒其实都是公民的自由,更不要说对国家干部和人民教师了。当地政府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出台这些荒唐的“必须”令,其原因何在?除了地方政府的私利和个人私利外,还有别的原因吗?

    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他们的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去管,或者说从法律角度来讲不能追究其责任。虽然有人大的监督和上级的管理,其实那往往是靠不住的,因为这些人往往是一伙的,他们的行为得到了默许。

    该谁来管住那些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你能告诉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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