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机长的权力与义务

(2012-09-05 10:40:26)
标签:

杂谈

@司马南 @吴法天

上一个帖子说到方大国,提及飞机上的机长的权力。再补一条帖子,详述一下,大家学习一下,免得以后在飞机上让跟乘组冲突吃亏了还不知道为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二节 机 组
...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第四十五条 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四十六条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 

这里表述了机长在机上的最高权力,有人可能不服,觉得不公平,不平等。更不平等的还在后面: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

第三章 机长的权力
  第五条
  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本章规定对在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和行为仍继续适用,直至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时为止。
  第六条
  一、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第一条第1款所指的罪行或行为时,可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以便:
  (一)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二)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
  (三)根据本章的规定将此人交付主管当局或使他离开航空器。
  二、机长可以要求或授权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并可以请求或授权但不能强求旅客给予协助,来管束他有权管束的任何人。任何机组成员或旅客在他有理由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此项行动以保证航空器或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时,未经授权,同样可以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
  一、按照第六条规定对一人所采取的管束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在航空器降落后以外的任何地点继续执行:
  (一)此降落地点是在一非缔约国的领土上,而该国当局不准许此人离开航空器,或者已经按照第六条第1款丙项对此人采取了措施,以便将此人移交主管当局;
  (二)航空器强迫降落,而机长不能将此人移交给主管当局;
  (三)此人同意在继续受管束下被运往更远的地方。
  二、机长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按第六条规定受管束措施的人的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第八条
  一、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已犯或行将犯第一条第1款乙项所指的行为时,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如果这项措施就第六条第1款甲项或乙项所指出的目的来说是必要的。
  二、机长按照本条规定使一人在某国领土内离开航空器时,应将此离开航空器的事实和理由报告该国当局。
  第九条
  一、如机长有理由认为,任何人在航空器内犯了他认为按照航空器登记国刑法是严重的罪行时,他可将该人移交给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二、机长按照上款规定,拟将航空器内的一人移交给缔约国时,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该人的航空器降落于该国领土前,将他要移交此人的意图和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三、机长依照本条规定,将嫌疑犯移交当局时,应将其按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地占有的证据和情报提供该当局。
  第十条
  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无论航空器机长、机组其他成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本次飞行是为他而进行的人,在因遭受这些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

看到了什么?到处都是“机长有理由”,根本没给你说理的机会!最后一条更狠,“在因遭受这些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

好多人七嘴八舌的辩理,谁对谁错啥啥啥的,其实你们说啥都没用,因为关起舱门来的事,根本不需要别的什么,只需要一句话“机长有理由”就够了,所以,别瞎叨叨了。

所以,有什么意见,要打架请在关上舱门以前干,关上舱门以后,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不管事了,机长就是法律。明白了吗?别在飞机上跟机长较劲,丫是老大,你就是总统,上了飞机也只能听机长的,否则,丫收拾了你,可以按照《东京公约》“概不负责”!

不过,你也别觉得太不公平,真出大事的时候,按照民航法,你可有权先跑,丫得殿后,殿到最后!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