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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正在扼杀助人为乐行为

(2007-03-03 15:11:56)
分类: 热踪评论

“争做好人好事,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自从民法不仅成为人们维护权益的武器,而且成为一部分人扯皮、污陷、强夺的武器后,民法正逐步被人利用,成为扼杀人们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原因。纠其原因就是法律不偏向“好心人”,“帮助别人反惹法律麻烦”的事日益增多,人们不敢轻易向求援者伸出帮助之手,怕遭反咬。

《扬子晚报》今天报道:龚某来南京打工,租了一间房子,因房顶的石棉瓦破损,就找房东陈某夫妇,20066月房主陈某夫妇买来石棉瓦,但没有会弄,此时龚某的朋友廖某伸出了援助之手(不要工钱)。但是没有想到,因为屋面常年失修,廖某刚爬上去就失脚而落,经医治花费了3万元,尚没有完愈。因三者无法协调医疗费的处置,廖某只好将房主和龚者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法院依据民法,审理认定房东陈某夫妇、租房者龚某都有责任,但廖某在帮工过程中,缺少安全防范意识,故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只判处被告支付廖某经济损失8900元。

该事件发生后,该报记者展开了调查,许多市民联想起报纸、电视报道的其它的,诸如:路边热心救助被撞伤的人,反遭伤者家属诬赖成肇事者等事件,许多人更加“认识”到:我有良心,别人未必有,与其做好事惹麻烦,还不如干脆不做。至于如果人人都这么想,这个社会就会变成什么样就不管了!

其实人人都担心面临这样的社会风气:公交车上你被偷被盗,也没有人提醒你;家里漏水也不会有邻居给你打电话;没空接孩子也没有人帮助你,甚至连你出现生命危险,仅需别人的一个电话就能挽回你宝贵的生命时无人理睬你……但是,上述的廖某损失赔偿案件,审理有理有据,民法也的确是这样规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在乐人为乐的过程中,谁又能准确地料到助人后的后果及存在的全部危险?谁又能在做好事前就能为自己的行为取得充分的“无责”证据?

 有许多人在看到路边病倒、撞倒的人,不敢伸出援助之手,回头又总是想到:假如有一天是自己倒在血泊中,别人也冷漠不理是何等地悲惨。假如法律的条款作一下修改:施救施助人的责任取证由被施救施助人完成,结果又会怎样?举个例子:不是有许多人担心救助出交通事故的人后,家属会诬告吗,那么只要救助者的确及时施救了,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他造成的(证据由出交通事故者及其家属调查取得),就可以认定他无责,因为连施救者的责任都无从取得,还认定他的过失责任本身就没有意义了(不用担心,不敢让人施救,救助者还是有可能存在责任问题的,只是取证倒置,向施救方倾斜而已,对双方来说都没有法律的空子可钻)。这样一来,社会的风气就会向有利于营造助人为乐的风气转变,“助人”才真正“为乐”,否则,在现前从常理出发,让人冒险相救的确勉为其难!

为了不让民法成为见义勇为的扼杀者,我建议修改民法关于“帮助、施救”过程中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的相关条款,给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以“偏爱”,扫除民法的“道德盲区”,让施助者、被助者都同时面临法律和道德统一认定的责任,让民法成为良好社会风气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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