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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的"三分法"

(2006-10-26 15:22:21)
分类: 考研心得
文学的"三分法"
文学的"三分法"
        刘咏梅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文理学部410131
  文艺学的考研题,名词解释,文学的"三分法",我答得没有十分把握.现在搜了一下,哇,瞎蒙,居然蒙对了!
  
   

文学的“三分法”

          胡鹏林

文学体裁的分类自古至今都存在着争论,其类别多达百余种,但是其分类大都遵循着文学的内容和形式这两个标准。其主要的分类方法包括:
二分法。刘勰在《文心雕龙》把文学分为韵文和散文,这种分类方法在两千多年的文学发展和体裁分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二十世纪初期,章太炎在《文学说略》中把文学分为集内文和集外文,此处的集意为经史子集;谢无量也自创有句读之文和无句读之文两种文学体裁。但他们所阐述的文学大抵是一切著于竹帛之文,因此其文学的涵义是相当宽泛的,而他们的分类标准也倾向于文学形式,如韵律、骈散和句读等等形式因素。
三分法,即按照塑造文学形象的方式和艺术表现方式分为叙事类、抒情类和戏剧类, 亦即诗歌、小说和戏剧的分类方法。这种方法来源于西方,最早见于亚里士多德的《诗学》,之后由黑格尔、别林斯基等发展成为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它是以文学的内容为标准对文学进行体裁的分类的。二十世纪前期,中国文学理论界普遍采取这种分类方法,当时的一些文学理论教材也直接引用这种文学体裁的分类模式,如潘梓年《文学概论》(1925年)、李笠《中国文学述评》(1928年)、马仲殊《文学概论》(1930年)、戴叔清《文学原理简编》(1931年)、夏炎德《文艺通论》(1933年)、陈伯欧《新文学概论》(1932年)、隋育楠《文学通论》(1934年)、陈君冶《新文学概论讲话》(1935年)、龚君健《文学的理论与实际》(1936年)、老舍《文学概论讲义》(1930年至1936年文学概论手稿,未公开刊行,1984年由北京出版社出版)、胡斗南《文艺十二讲》(1942年)、蔡仪《文学常识》(作家出版社1962年,1963年又组织编写《文学概论》,1979年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另外有一些教材借鉴了西方这种三分法,但是在一些名称和涵义上仍然保留了传统的因素,如刘永济的《文学论》(1922年)推崇芝加哥大学教授莫尔顿(Monlton)的学说,根据描写(Description)、表演(Presentation)、反射(Reflection)等文学的三原质把文学分为纪游纪事(主要有小说词曲等)、抒情写志(诗歌辞赋等)和表演类文学(主要有舞曲戏剧等);张希之的《文学概论》(1933年)把文学分为散文,韵文,骈文。散文包括以抒情为主的记事文(小说、赠序、传记、哀辞),富于风趣之告语文及小品文等;骈文包括写景文、描写文和叙事文;韵文包括诗歌、词曲、赋、祭文、诔辞、箴文、颂赞、戏曲、杂剧等,他也是在介绍了莫尔顿的三分法之后把文学体裁分为三类,虽然他在分类过程中也穿插了莫尔顿的理论,但是仍然以韵律和骈散等文学形式为主要标准进行分类。当前仍然采用这种分类法的主要有唐正序、冯宪光《文艺学基础理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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