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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原为原告希望继续上诉的上诉状(部分内容),但鉴于原告年事已高,切无继续追究的精力、体力以及财力,故原告放弃了再次上诉的权力,但是就此法律问题,以及原告只是要说明事实真相而已的初衷,我们还是将此文登出,希望法律界以及正在学习法律的年轻人们不要因此而放弃对真知的求索……
一、在一审中原告方(茅迪芳导演)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动态、静态、文字、历史原件、节目单等等大量的证据,从上述证据中显示舞蹈作品《千手观音》和《吉祥天女》具有相同和相似的客观事实以及法律事实,两个作品通过《吉》的领舞演员(刘露)后成为《千》的舞蹈指导(与被告曾两次诉之法律要求署名权者)而有过实质性接触。一审法院却只在相似、不相同之间做为认定界限,从而驳回原告的诉求。这是主观而非法律的行为。
二、本职务作品的认定严重背弃法律,甚至是牵强附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上诉人证据被一审程序无故大量删隐,是本案件失去公平、正义的明显表现。
(一)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根据提供给专家用于论证的材料,可以认为茅迪芳1987年编导的《吉祥天女》具有明确的主题、连续的动作,以及独特的姿势及表情,具备法律规定的舞蹈作品应该具有的全部成立条件,其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2005年《千手观音》,同样具有连续动作、姿势、表情,表现了一定思想情感,符合舞蹈作品的特征,也是一个作品。
(三)根据“1987年版舞蹈作品《吉祥天女》与2005年版《千手观音》的对比图片以及原版2个版本的录像片DVD,对比录像版DVD”,可以认为“1987版《吉祥天女》与2005版《千手观音》详细对比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所列举对比的两个舞蹈,在总体方面具有如下相同之处:
1. 作品结构相同;
2. 作品重要道具相同;
3. 作品使用者性别相同;
4. 有相同的静态造型;
5. 有相同的动态过程。
(四)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可以认为《千手观音》构成对《吉祥天女》的部分抄袭。理由是:
1.著作权法中的“抄袭”,是指第三人非独立创作,而径自援用他人对某一主题的特有表达方式,或者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剽窃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自己的创作予以发表。对抄袭的认定,不以是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判断一个作品是否对另一作品形成抄袭,是否侵犯另一作品的著作权,根据的是有无抄袭内容,而不是抄袭的多少及程度的轻重;不是量的差异,而是质的区别。凡具备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在认定抄袭时,可从两个方面判断:接触,即行为人具有接触另一作品的条件和事实;实质相似,即某一作品与另一作品部分或全部内容具有实质上相似的特征。
2. 与会法律专家注意到,刘露是《千手观音》的指导排练,尽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否定其对《千手观音》著作权的主张,但却确认了刘露参与《千手观音》排练的事实。录像资料显示,刘露曾是《吉祥天女》的领舞人,具备将《吉祥天女》中的若干元素及其组合用进《千手观音》的条件。因此,可以认为,通过刘露的行为,在《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这两个舞蹈之间发生了事实上的“接触”。
3. 本案中的《吉祥天女》与《千手观音》,在舞蹈设计上,虽然都有根据已有素材进行创作的可能,例如,在两个作品中,“手中眼”、“长指甲”、“观音”、“飞天”等等,都是被使用的元素。但是,舞蹈作品是元素与动作的结合,是行为动态与静态的结合,作品的美术服装设计中使用的原始壁画的“手中眼”和西南少数民族另一祭司用的“长指甲”完全不同出处的元素的重现整合创作式的出现等等,在各个舞蹈元素组合的方式上,体现出了作者的独创性。特别是在若干舞蹈元素之间的若干连接组合形式上,更能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在本案中,《千手观音》体现了与《吉祥天女》在若干元素及元素组合形式上的相同(见“说明”),而非仅仅是某一、两个细节的相同,在形式、结构等各种元素上都有一致之处。可以认为,《千手观音》在部分内容上,已构成与《吉祥天女》的实质性相似。
4. 《吉祥天女》是一个舞蹈作品,对其的抄袭必然侵犯到其作者茅迪芳的著作权。鉴于《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具有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事实,可以认为,《千手观音》已构成对《吉祥天女》的部分抄袭。茅迪芳起诉要求对其《吉祥天女》著作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但是这里不得不说的一个问题是,当看到张继钢先生的《千手观音》时,尤其是将《吉祥天女》与《千手观音》两部作品完整的观看后,有些部分我就产生疑惑了”。
四、移花接木,为案外人行权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
--此文原为原告希望继续上诉的上诉状,但鉴于原告年事已高,切无必须追究的精力、体力以及财力,故原告放弃了再次上诉的权力,但是就此法律问题,以及原告要说明事实而已的初衷我们还是将此文登出,希望法律界以及正在学习法律的年轻人们不要因此而放弃对真知的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