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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出台
辽宁省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为: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1无。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对以下人员实行重点倾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增加3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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