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历史上的官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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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烟草部门连发公告称该部门在招录工作人员时,有近旁三代血亲的不准招录,一时掀起万重浪,迅速冲上热搜。其实,我国从前就有官员近亲回避制度。明朝实行南人北官,北官南用,籍贯回避。《清实录》《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录了清代官员回避制度和实例。主要有籍贯回避、亲族回避、师生回避外,其他如凡曾经商省份、游幕地方及拣选人员等皆有回避规定,防止官吏因同宗、同乡、同年、同门等关系而徇私舞弊。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在京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笔帖式以上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若在同衙门令官小者回避。到了乾隆中期,对于官员直系亲属回避制度更加严格,以前是亲族为道府上下属官方回避,乾隆三十七年,乾隆皇帝明确规定:后道府以上等官,著该督抚查明具奏,量于邻省对调,以昭慎重。而后,经过嘉庆、道光和咸丰三朝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直到光绪年间,直系亲属之间的任职回避有了更为明确和严苛的规定。《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外省现任候补各官道府以至佐杂,无论官阶大小,如系祖孙父子胞伯叔兄弟,概不准同官一省。广西左江道宋淇源和思恩府同知宋清源就因此回避。
《大清高宗皇帝实录十二》卷之九百十二、《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卷四十七,谕:今日据永德奏到属员贤否一摺,内有左江道宋淇源,思恩府同知宋清源,籍贯均隶苏州,名字亦属相仿,似系兄弟排行。思恩虽非左江道所辖,但近在同省,其该管道府均系该道同僚,难保其必无嘱托照应,而该管上司亦不免于瞻顾徇情,殊非杜渐防微之道。嗣后道府以上等官,如有同胞及同祖兄弟叔侄,共在一省,为丞卒牧令等官者,虽非该管本属,并著该督抚查明具奏,量于邻省对调,以昭慎重。该部即酌议定例具奏,所有宋淇源、宋清源著永德查明即遵新例办理。又议准同族近支兄弟司铎一县,恐有瞻顾容隐之弊,嗣后铨选教职发凭,该督抚查明,如系亲族,俱照例回避,咨部补用。。。。。
宋清源,江南(苏州)元和县人,监生,先在兴化府任粮捕通判,乾隆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暂署闽浙总督福州将军新柱,奏请以宋清源升署台湾府海防同知事。乾隆十十三年四任台湾县知县,十一月卸任,到乾隆二十五年又任。乾隆二十六年准调回内地任职。乾隆二十九年任东莞知县。乾隆三十四年任梧州府通判,乾隆三十五年升任梧州府同知。乾隆三十七年调任思恩府同知,乾隆三十七年底因与宋淇源回避,按大清例,官小的调走,便调到广东省廉州府任同知,从荒芜之地调到富庶之地,也是因祸得德。乾隆三十八年调到广州府任同知。乾隆三十九年任连州知州,后任广州府澳门海防军民同知。死后入祀乡贤祠,也算不错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