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作品与描述 |
金锋与马中欣在一起
与马中欣合约签定原件
合约签字与印章
作品合作协议书
甲方:金锋
乙方:马中欣
一、一些说明:
1、关于马中欣
美籍华人马中欣,1942年生于兰州,祖籍浙江东阳,长在台湾,移居美国。25年前开始自助徒步环球探险旅行,凭着超人的毅力和智慧,用双脚游历了180多个国家和地区,足迹遍及七大洲四大洋和人类罕至的北极、南极、撒哈拉沙漠、亚马逊河,撰写了大量游记,拍摄了数万张照片,其中部分作品为《国家地理杂志》采用,被誉为世界十大探险家之一。徒步沿北纬40度绕地球一周是目前正在努力的计划。
2、合约原由
艺术家金锋想通过马中欣完成一件观念作品。作品通过合约与网络发布的方式,宣布马中欣的脚底在观念上是属于金锋的,为了体现这个观念,金锋将用刺青的方式,在马中欣的两个脚底上分别刺上“金锋过手”的印章。
二、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履行职责及权利
1、甲方必须向乙方清楚地阐释作品的意图以及实施方式;
2、甲方只是在观念上拥有乙方的脚底,这个观念只是体现在甲方的艺术作品之中;
3、甲方的作品命名为:《马中欣行走的脚底是我的》;
4、甲方赠送一件作品给乙方(非本作品);
5、甲方象征性支付给乙方一定的资金,以表达对乙方继续探险旅行的支持;
6、作品《马中欣行走的脚底是我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7、本作品不进入任何形式的商业运作。
(二)乙方履行职责及权利
1、乙方同意自己的脚底在观念上为甲方拥有;
2、乙方同意甲方在自己的脚底下用刺青的方式刻上“金锋过手”字样;
3、乙方的脚底将携带“金锋过手”字样开始以后的环球徒步旅行行动;
4、乙方的游记著作权仍为乙方所有。
三、其他
1、甲乙双方不得私自取消或违反协议;
2、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金锋
时间:2007年元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