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010-05-27 13: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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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那些破事儿 |
当下网络求职成为不可挡的趋势,用人单位通过网络寻找人才,求职者借用网络扩散自己的名声,若用人单位与求职者达成协议并形成实际的用人关系,便是皆大欢喜的事情。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一见倾心”是常有的事情,用人单位发现可利用人才,求职者觅到“崭露头脚”的机会,但“日久见人心”,求职者(最主要的是应届毕业生)便会发现,没有招聘单位一开始讲述的那么好,干了苦活不说,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
大学生正在求职过程中,有些学生在被用人单位看中后,一般会先在单位实习一段时间,那么此时他们在表面上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大学生,又是企业员工。这一群体是不是我们所讲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大学生打工,其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究竟是否合法有效?由干目前存在着就业难的客观现实,某些用人单位动锄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或随意处置双方的法律关系,或不合理地加大工作指标、压低劳动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四金”。如果大学生与企业发生各种纠纷,当工资被拖欠或者遭遇"工伤",在此期间,他们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实践中,大学生打工一般不认定其身份为劳动者,自然地,便谈不上劳动权益的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人员反应,未毕业或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参与工作,其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享受劳动法带来的权利,如果在参与工作中权利受到侵害,其监护人应负责其权利的维护,所以未毕业或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参与工作甚是注意,时刻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成为某些不法单位的廉价劳动力。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关于劳动关系建立适用对象范围的规定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
然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劳动者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适用《劳动法》,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如果在校大学生在外打工遭受身体侵害,求得经济补偿支付的话,还要明确经济补偿支付的含义。我们现在所说的的范围一般是指合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在校学生不适合《劳动法》,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按劳动法律处理双方的关系,也就无从谈起经济补偿的问题。
但要提醒广大在校大学生的是,你今后利用业余时间打工,最好与工作单位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或约定。如果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作关系,应当给予补偿,那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处理。这种经济补偿,不是劳动法律中“法定”给予的经济补偿,而是协议当事人“约定”的补偿,也受法律的保护。
据网民发帖爆料:河北企业新闻网拖欠大学生未毕业的员工工资,并未通过合法途径辞退员工,该网站长期利用还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进行廉价劳工力,希望求职者不要上当受骗。在工作前,请做好充分准备,了解单位的工作环境与文化氛围,如果是私企,单位全权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话,一定要了解清楚领导的本来面目,作为经验人,大学生在选工作时有必要去选择领导,进行双向面试,有时候一个领导便代表一个单位的形象。比方说河北企业新闻网的员工在月末争取自己的劳动报酬时,此单位的领导便一拖再拖并不给员工为何拖欠工资的原因。即便是回答与工资有关的事项时也是闪烁不辞,无一明确答案。宁愿集体辞退员工成“光杆司令”也不给工资,所以大学生找工作不光是找工作还是要找人,找对人,其才能才会展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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