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物权法》生出的怪胎
文/毒王
《物权法》生了一个怪胎,取名“公共利益”。
两种人对她宠爱有加,一个是政府部门,一个是房地产开发商。
为什么政府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会对“公共利益”情有独钟?
时下,动土的事太多。修房、修路都要动土,最大的问题就是要拆迁。
一到拆迁就引发众怒。被拆迁者往往以各自的利益未得到充分尊重和满足为由拒绝拆迁。
以往,这让政府和开发商们头痛不已。
现在好了,政府和开发商手拿《物权法》,驱出“公共利益”与公众对抗。口口声声称他们代表了“公共利益”。谁再反抗,就被起诉到法院。法院往往会认定政府和开发商是对的,代表了“公共利益”。
修路不代表公共利益吗?不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一个地方的经济吗?修新房建新楼不是为了让更多的公众生活得更好吗?
再往前推,无偿征用农民土地,乱开发,乱建设,都可以被说成是为了公共利益了。
于是乎,被拆迁者的反抗行为,要求合理合法补偿的行为都成了违法行为了。
问题是,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天生出来就一定代表“公共利益”吗?
之所以说《物权法》生了一个怪胎,原因就在此。
《物权法》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解释,对谁能代表公共利益没有说明。
难道任何一级地方政府,随便一个开发商,他说他代表了公共利益,公众就得认同吗?
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什么是“公共利益”?谁能代表“公共利益”?代表“公共利益”要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只有一个人说了算。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他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原因更简单,《物权法》是他制定的,只有他有权解释,以及他授权的人才有权解释。
其他人的解释都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从另一个角度说,任何一级政府在行政法范畴内,跟每一个公民一样,只是一个个体。是平等的,如果随便一个政府说他代表公共利益,就如同任何一个公民说他也代表公共利益一样荒唐滑稽可笑无知。
房地产开发商,就更不必说了。
再说,在我们的国家,按照现行的国家体制,真正依法有权代表“公共利益”的,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都无权代表公共利益。他们只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代为行使某些权利的国家机构。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建议,《物权法》生出的这个“公共利益”的怪胎,在病未治好前,最好让她住院治疗。
病人,当然就没有任何法律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