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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诚:物业税肯定会开征

(2010-01-17 0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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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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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我举手并没投足

陈真诚:物业税肯定会开征

文/陈真诚

(原文发表于2010115 《云南信息报》 http://www.ynxxb.com/content/2010-1/15/N90795440367.aspx

 

自2003年以来,关于物业税,从来就是热点,也备受争议,一直到今天。

1月5日,《上海证券报》报道称,“记者4日从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渠道处获悉,今年税务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物业税‘空转’工作在部分地区试点了6年多之后,将推广至全国。”接着,1月9日《华夏时报》报道称,“1月7日,《华夏时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目前税务总局正在拟定的物业税实施方案……按照计划,拟定方案将在今年‘两会’上讨论,具体实施的时间初步定在‘十二五’期间,在2011年前后或选择城市进行实征试点”。

由于近年来尤其2009年的房地产市场上投资投机盛行,新一轮房地产调控的重点目的之一就是坚决抑制投资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因此,作为打击投资投机最有效工具的物业税,再一次成为了舆论热点,也成为了投资投机者最担心害怕的调控手段。正因为这样,在房地产再次步入调整的今天,有不少人在试图阻止开征物业税,或释放各种舆论影响市场预期,以便使投资投机者在房价高位时抛售解套或获取高额利润。

最近,《中国房地产报》的一篇报道称,“记者从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处获悉,中央已明确表态,短期内不会推出物业税”。开征物业税,便再生风波。然而,不难发现,“记者从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处获悉,中央已明确表态,短期内不会推出物业税”这一消息更值得质疑,因为决策层不可能通过发布“马路”消息这种不严肃的方式来发布决策消息。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附加费、土地使用费、印花税、营业交易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合并,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2009年12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曾表示,经过6年多的模拟评税试点实践,按评估值征收物业税从技术上看是可行的。这就是说,开征物业税,在技术上已经具备征收的可行性。

如今,面对本轮房价、地价暴涨,为了有效调控房地产,开征物业税,迎来了好时机,既是必然,也成为了必要。本文作者陈真诚分析认为,尽管风波不断,尽管以投资投机炒房者为主的一些人在试图阻止,但作为财税体系改革内容的物业税,肯定会开征。

当然,由于物业税征收对象广泛,涉及面广泛,有必要处理好所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所遭遇难题的等问题。因此,本文作者陈真诚分析认为,为了顺利推进物业税开征,可考虑如下建议。

首先,从物业种类来看,早期可以从土地、商业地产、机构持有物业开征,然后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个人住宅领域,进而逐步实现对所有房产开征。尤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地产、出租物业、空置物业、别墅等豪宅以及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大面积住宅等,可作为重点征税对象。法律应规定,对出租物业的征税,不能转嫁给承租者,尤其要禁止税务机构因不能从业主手中征税而要求租赁者代缴。

其次,考虑到老百姓的基本自住需要和各地区的差异性,人均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可以从持有第二套房开征。对于一个家庭所持有的人均面积低于30平方米且现价低于该城市即期平均房价的第一套自住房,可以考虑早期免征,过度期后适用于象征性的低税率。对于拥有一套以上房屋者,政策可以给出一定的期限。在这个过度期限内,允许拥有多套房者及时卖出。过度期限过后,就扩展到所有房屋,全部征税。对于面积大小、房价高低等问题,可通过总价与税率来调节解决,按照增值程度设计梯级税率,增值收益越高者税率越高。

再则,对于此前购买的房屋中已经支付的土地款,可以通过查找历史地价档案计算到总价中扣除应税额,地价越高则扣除越多。

再有,对于房屋价值评估,可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对现房进行评估,而不应交由具有商业赢利目的的中介机构来评估。当然,在早期,对之前已经购买的房屋,可从购买价入手开征,再按照设定的每年递增级数进行调节,待评估后,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补征或退还。

[联系作者陈真诚:QQ:622000544,请注明具体事宜,限工作联系。欢迎加入QQ群“全国土地项目交易所”(群号48719930):此群为全国土地项目供需双方、融资、地产媒体等机构人士提供一个专业的交易、研讨、沟通平台。实名制,申请加入者请注明个人姓名和机构名,以便放行。无关人士免入,否则,事后也会被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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