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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独立候选人”能走多远?

(2011-06-09 08: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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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

参选

选举法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众形象

杂谈

    自李承鹏5月25日通过微博率先公开确认参选基层人民代表后,一股“公民自荐参选人大代表风”迅速刮起,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和广泛热议。据不完全统计,仅新浪微博,5月26日至少有9人表明独立自荐参选;27日至少有18人表明独立自荐参选;28日至少有31人表明独立自荐参选;29日至少有近百人表明,依法独立自荐参选所在地基层人大代表。

   “独立候选人”立即成为让人惊叹不已,也可能心惊胆战的“公共事件”.虽然在1998年就有人通过选民推荐和选举成功进入地方人大(姚立法可能是第一批最广为人知的自荐候选人了,1998年他成功的进入了人大,但是在2003年被排除在外)。在微博时代,此番举动,被迅速放大,于是,可以说给选举制度捅出一个不小的口子。

    6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调表态:所谓 “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严格法律意义上,人大代表确实没有“独立候选人”一说。但是,在非正式的语义中,它的出现,也许就是耐人寻味的。

    人大的表态,使得“独立候选人”在接下来的“活动”中,更加引人注目。

    可以预料的是,一部分热情的“独立候选人”,会像网络信息一样悄然消失。但是,也还会有一些“独立候选人”要继续“试验”。对于想要继续走下去的“独立候选人”,有三点可以观察:

    第一,在确定选区,寻求选民十人以上联名,这是起点。难度不是太大,联合提名之后,是否能够通过选举委员会的确认,是极大的未知数。

    第二,要获得所在选区选民的公认。做到这一点,仅仅有主动参选或竞选的意识和热情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要有平时相对与选区的“工作积累”。这个工作“积累”简单地说,就是要有让选民信任的公众形象和公共能力。如果没有选民信任的公众形象和公共能力,就难以被提名,即使被提名也难以当选。

    第三,要有让选举委员会认可的参选行为。选举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这一点,对“独立候选人”尤为重要。因为,“独立候选人”参选是否违法违规,一定程度上选举委员会“说了算”。

    “独立候选人”已经不能“独立了”,它能走多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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