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在大陆的发展,步履艰难。在香港接触到乐施会、苗圃行动、智行等基金会的运作,这些基金会所以成功的共同元素是:公义理念、公开问责、公信参与。在大陆,也有基金运作的机构,但是,人们对于政府背景的基金会完全失信。对于捐款的流程、去向、使用,几乎是个“黑箱”。有调查表明:在大陆96.54%的被调查者不了解捐款最终流向哪个组织,96.28%的被调查者不了解捐款使用情况。
其实这里表现的是一般NGO内部治理的缺失问题。第三部门外部生存环境的恶劣和内容治理结构的扭曲,都是现实。
在美国明智捐赠联盟(简称BBB)制定有慈善诚信标准(Stands for charity
Accountability),共21条,使一个公益组织的内部治理可以具体操作。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已经开始引入这个标准。显然,对大陆NGO的发展也有启示。兹转如下:
治理机构拥有对任何慈善组织的最终监督权。这部分标准试图确保由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是积极的、独立的和自主的。为了达到这些标准,慈善组织应符合下述条件:
1.设立由至少5位拥有选举权的成员组成的董事会。如果董事会下设一个执行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也应当由至少5位拥有选举权的成员组成。
2.每年至少召开3次间隔相等的董事会议,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应亲自到会。董事会下属的执行委员会召开的一次会议或全体董事会成员参加的一次会议可以代替这三次会议中的一次。对于所有会议,身体有残障的与会者可以选择其它方式参与。
3.董事会最多只能吸收一位直接领取报酬(如领薪雇员)或间接领取报酬(如领薪雇员的配偶或家人)的个人作为其成员,但该成员不能担任董事会的主席或财务官员。
5.对慈善组织的运作及其成员进行充分监管的董事会。
6.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董事会政策评估,以评价组织为实现其使命的运作情况,以及下一步行动。
7.向组织的治理机构递交书面报告,陈述前面提到的绩效评估的结果和对未来行动的建议,报请治理机构批准。
8.按照捐助者的意图来运用资金。
9.将占总支出至少65%的金额用于组织的项目活动。
10.将不多于35%的相关捐赠用于组织的资金筹集。
相关捐赠是作为组织的筹资努力的结果而获得的捐赠。
11.避免积累可以用于组织当前项目活动的资金。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可使用的慈善组织的净资产不应超过预算中当年总支出的两倍。
12.在任何人的请求之下,都应该提供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制定的完整年度财务报告。
13.财务报告应包括各种开支(如工资、旅费、邮资等)的分类细目,以说明这些开支分配到项目、资金的筹集和行政活动上的金额是多少。
14.在财务报告中精确地报告慈善组织的支出状况。
15.在任何人的请求之下,都应该提供一个得到董事会批准的本财政年度的年度预算,在其中陈述用于计划开展的主要项目活动、资金筹集和行政管理的开支。
16.用任何方式传播准确、可信、不误导他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劝募书和信息资料。
17.拟定一个根据要求可以向所有人公开的年度报告。
18.任何进行网上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网站,应公布组织的年度报告所涉及的所有信息、慈善组织的邮寄地址及其最新的IRS表990的电子访问路径。
19.通过技术性做法,关注捐助者的隐私。
20.清楚地公布慈善组织如何从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例如,与慈善事业相关的买卖交易)中获益。
21.对引起“BBB
明智捐赠联盟”或当地的BBB在慈善组织的筹资实践,违反保护隐私政策的行为或其它问题的关切的投诉做出快速反应,并且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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