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起,有关国际组织每年发布世界各国腐败状况排名,在近年来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瑞典一直名列前茅,被誉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瑞典政府的高级官员及公务员相当清廉,没有特权,其子女与普通人无异。瑞典政府的领导人大多住在普通住宅区内,国家不提供公勤人员,家务自持,工作时使用公车,下班后只能开私家车。比如,瑞典一位女大臣的孩子放在家庭自助的托儿所,由家长轮流看管,排到她时也照样到托儿所负责管理孩子。瑞典政府是非常透明的,很容易发现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因此官员腐败的机会很少,风险却很高。
除了历史、文化、管理的一般因素外,在制度方面比较突出的有以下两点:
一是信息公开制度。
瑞典《政府宪章》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将信息自由定义为:“获取和接受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了解他人观点的自由。”而《出版自由法》和《表达自由法》所定义的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实际上包含了信息自由的内容,这从两法关于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具体涵义的规定中即可看出。信息自由的核心内容是向他人提供信息的自由,以及查阅政府文件的自由。信息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信息自由可以国家安全等必要的理由加以限制,但如果限制的标准不明或限制不当,信息自由将名存实亡。为此,瑞典专门制定了保密法,极为详细地列举了信息自由的各种例外,极大地压缩了政府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瑞典的信息自由就其广度和深度而言,无疑是世界各国的典范。
二是监察专员制度。
监察专员(combudsman)是一种公共官员,由议会任命,任何公民都可以向这位官员写信,就公共部门带给他的麻烦提出意见。公共官员包括军方和民事,拥有固定职员和独立监察监察权力,每年向社会提交报告。这样的制度设计将全民参与、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总之,瑞典廉政的方式中最突出的是出版、表达、信息三位一体的政务公开法律构架和机制。借鉴他们的经验,要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切实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来落实,要拓宽群众参与渠道。扩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快言论、新闻、出版、监督等方面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倡廉作用的法律法规,形成有力的社会性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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