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法律层面,M博士的行为主要是“模仿”也有一定创新。在确认专利受理和查新无误的前提下,根据案例中“M博士申请了一项国家专利并获得授权,将该方法技术进行了一些分解,欲申请多项专利但未获得授权”的陈述,可以判定:M博士在对Y博士原有技术模仿基础上有一定“创新”,表现在获得一项专利。模仿和模仿创新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在技术上有本质提升和改变,模仿创新是通过合法途径或者通过“技术反求工程”,达到技术上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不会构成侵权;模仿则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对他人已有技术的抄袭、改换和分解,构成侵权。其次,M博士申请的其他专利未获得授权,可以解读为,是现有专利制度对某种已有专利技术的保护,反之,也是对某种可能造成侵权行为的阻止。
第三、从自主创新的角度来说,也告诉人们现代条件下的创新活动日趋复杂。自主创新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原始性创新,在科学技术领域努力获得更多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二是集成创新,使各种相关技术成果融合汇聚,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三是在广泛吸收全球科学成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充分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两种的自主创新活动,在知识产权的界定方面,会更加复杂。现行的专利制度需要应对新的情况做出法律解释。从事科学工作的人,要把握住基本的道德底线。失德不一定违法,侵权必然失德。除了社会风气的营造之外,建议成立专业性的科研道德委员会,对有争议的科研行为及成果进行学术性地道德评议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