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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礼法关系论

(2006-11-20 16:46:04)

        三代礼治包括法治,三代之礼节制法。礼主法辅,或者说,礼主刑从,是其基本的关系模式。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变法。在思想文化层面,百家争鸣;在政治和制度层面,居主流地位的常常是法家。荀子所处的战国末期,法治盛行,法家为用,儒、道、墨等皆不见用。这些,迫使荀子冷静地面对法律的客观存在及实际价值,深入思考礼法关系,予法以独特位置。陈登元先生云:“重礼者,儒家固有之见解,而重法者,荀子随环境而变化之一种结果”;[1](P.127)任继愈先生说,荀子“用法治来充实改造礼治,体现了新的时代精神”,[2](P.672)便是针对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而言。仔细考察荀子隆礼重法视野下的礼法关系,大致包括礼中有法、礼法并重、礼尊法卑等三方面的内容。

       
                             一、援法入礼:礼中有法
 
          法家因法而为统治者所用,儒家因礼乐仁义被排除在统治者的视野之外。主动接近法家,在坚守儒家之本的前提条件下,实现儒家思想表面上的法家化在某种意义上是其贴近现实,进入统治集团的视域的一条捷径。而儒家思想表层形态下的法家化,在荀子看来,就是礼的法律化,法的地位的提高。为此,荀子援法入礼,并且拔高法的位置。
          荀子援法入礼,从法律维度诠释礼、解读礼,使本来具有法律功能且宰制法律的礼本身成为一种类似于法的存在。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3](P.12)把三代之礼解释为法律的总纲,以及以法类推的各种条例的纲要,“把‘礼’视为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准则”。[4](P.62)这样,礼相当于国家的根本大法,起着规定各类具体法律、法令的宪法的作用。这里,荀子突出的是礼的强制性,而强制性恰是法的特征之一。基于礼的法律色彩,荀子认为礼与法本质上是同一类型、同一序列的存在,违背礼、触犯礼就是违背法、触犯法。用荀子的话说,即是:“非礼,是无法也”。[3](P.34)“非礼”等同于“无法”,意味着礼等同于法,礼不仅具有法律功能,而且自身就是法律;违反法律应受到刑罚制裁,违反礼同样应受到刑罚惩罚。难怪梁启超先生说:“荀子所谓礼,与当时法家所谓法者,其性质实极相逼近。”[5](P.112)
        荀子援法入礼的另一种方法是礼法连用、合礼法为一体,将“礼法”理解为不可须臾分离的一个特殊范畴。例如,荀子说:“学也者,礼法也”,[3](P.34)《荀子"王霸》讨论“礼法之枢要”、“礼法之大分”,显然把礼法当作一个概念来使用,而不是把它看作两个概念的机械相加和简单连称。那么,什么是礼法?荀子对此未作正面解答,仅仅对其涵义作了举例说明。他说:“上莫不致爱其下,而制之以礼。上之于下,如保赤子。政令制度,所以接下之人百姓,有不理者如豪末,则虽孤独鳏寡必不加焉。故下之亲上欢如父母,可杀而不可使不顺。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为隆正。然后皆内自省以谨于分,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枢要也。然后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止矣。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而礼法之大分也”。[3](P.220-221)透过这段较长的引文,我们看到荀子从论述礼治、礼治途径入手,探讨礼法纲领和基本涵义;荀子的礼法包括等级名分和政令制度两部分内容,[6]具有礼与法的双重内涵。可以说,礼法既是礼也是法。此外,荀子此处所言说的礼包括传统的礼和法的内容,是传统的礼和法的综合体。因此,我们能够说,荀子通过“礼法”概念的创造而使礼获得了法的性质和特征。
        另外,荀子把礼视作主要的认知对象,认为学也就是学礼,他说“学至乎《礼》而止”。[3](P.12)可是,荀子在《荀子"修身》中又说:“学也者,礼法也”。这似乎在告诉我们,礼在某种情形下与礼法等同,礼的概念中有“法”藏于其中。
        由于荀子之礼有法的成份,“具有儒家之礼和法家之法的双重属性”;[7](P.127)荀子言礼处处突出礼的强制性的一面,“蓄意”塑造礼的威严。部分当代学者便认为荀子的礼其实就是法。比如,杨荣国先生说,荀子言礼“具有‘法’的意味”,荀子“言‘礼’即是言‘法’,言‘法’即是言‘礼’,两者是一个东西,是一个东西的两种说法”;[8](P.370) “荀况所谓‘礼’,从内容实质来说也就是法”。[9](P.94)其实,这种说法并不确切,荀子思维中的礼和法是有明确界限的。
 
                            二、政治层面: 礼法并重
 
        除了引法入礼,赋予礼以法律意义之外,儒家欲摆脱“在野”的窘境,其另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便是直接拔高法律的地位。不过,法律的政治地位的提升势必危及三代礼治和儒家的礼主法辅的礼法关系模式。对此,身为“思想者”的荀子不可能不考虑。而为了让儒学进入“庙堂之上”,总得付出“代价”。荀子直视法家对儒家礼乐的强烈冲击,参考老子之后的道家学者对法律价值的再认识,参悟墨家以天为法、以天为最所暗含的“法律(天)至上”,以极大的理论勇气提拔法律至与礼同等的社会地位,揉合儒家礼治与法家法治于一体,在政治理论层面突破礼主法辅的传统模式,建造了礼法并重的全新的礼法关系样式。
        一方面,荀子承接儒家传统的礼治主张,吸取三代礼治的历史经验,反复申说礼的政治价值,证明礼为治世之道,归结礼义为“治之始”,[3](P。163)即治国的根本制度;另一方面,荀子又竭力渲染法的不可替代的政治功用,视法为“治之端”,[3](P。230)即与礼同值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无怪乎,吴实明先生因此而言荀子“简直是直截了当的主张严格的法治主义”。[10](P。75)礼与法同为治之本,彼此互不制约,所以,荀子总结道:“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3](P。461) “土之与人也,道之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3](P。260)这是说,治国之道既是礼又是法,二者缺一不可;礼法并用的逻辑前提是礼法并重,各自独立。
          治国之道是礼和法,“隆礼至法则国有常”。[3](P。238)由此审判儒家的礼义至上和法家的法律至上便皆有其“蔽”。可是,严格地说,礼与法都具有最高权威,却都不能制宰对方,意味着礼、法均有其局限性,礼、法都只是治国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之道;无论是礼还是法,都不足以独自担负起治国之道的重任。所谓“礼义者,治之始也”,[3](P。163) “法者,治之端也”[3](P。230)等表达,都是不严谨的。“治之经,礼与刑”的概括才是严谨的。不过,荀子没能注意到这些。他所关心的是礼、法共存并重情况下,由礼和法各自的局限性所带来的礼、法应有各自的作用范围这一理论后果。而礼、法各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彼此的势力范围互不重叠交叉,又提前消解了礼与法同治带来的“一仆二主”的困境,即礼、法同时作用于同一对象的情形。
          荀子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3](P。178)指出礼的运用范围、作用对象是居于社会上层的统治者,法的使用领域、治理对象是存身于社会底层的被统治者。由于士是一个难以简单定性的社会阶层,徘徊于贵族与平民之间,地位上升则进入贵族行列,地位下降则落入众庶百姓之中。所以,荀子未有言明士的社会等级,以及士究竟是礼的作用对象,还是法的治理对象,并不意味士可以超越于礼或法的约束之上。这是说,礼主要用以调节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规定不同等级的贵族间的权利和义务;法主要用以处理政治和阶级矛盾,惩罚违害统治集团利益的反叛者和下层民众。这里,荀子对于礼和法的功用及作用范围的划分,是礼的等级性在隆礼重法、礼法并重的为政方略中的延伸和曲折表显,留有礼治的残迹。如果说荀子的上述划界是从人的社会地位、人所属的宗法等级给礼与法的用途以及管理对象作区分的话,那么,荀子的“听政之大分”在于“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3](P。149)则从纯粹道德维度划定礼、法的作用界限。就是说,人的道德属性成为礼、法作用的分水岭,礼用来管理有德者,法用来制裁无德者。礼和法的适用领域分别为圣人、君子与小人。这是人的道德上的平等性以及法律的社会公正性在礼法并用中的显现,印有德治的些许印记。
          以上礼、法并重各有其用的论述是荀子作为儒家人物对于法律的最大限度的“容忍”,也是儒家对待法律的“上限”。一旦法律越过礼而位于礼义之上,礼主法从的礼法关系即被彻底打破,改变为法主礼从,儒家就不成其为儒家。对此,荀子心里非常清楚。但是,荀子的礼、法价值等同,表面上仍然承认礼是“治辨之极”、“强固之本”,[3](P。281)实际上已经通过提高法的位置而间接降低了礼的地位。法律不再受礼所钳制,礼主法辅的关系结构同样也被打破,改换为礼法并重。这对于儒家礼治十分危险。儒家是否不受此影响还成为儒家,荀子比别人更清楚。因此,荀子在建造礼法并重的礼法关系新结构时,有意识地将礼主法辅的传统观念不声不响地渗透进去。其一,在社会的政治和伦理两大领域,贵族统治者和圣人、君子分别居于主导地位,平民和小人则分别居于从属地位。礼的作用对象贵族、圣人、君子比法的作用对象众庶百姓和小人高贵,暗示着礼比法更为重要。其二,荀子维护和宣扬礼治,极力吹捧礼的为政之道的角色,未曾有一言论及礼和礼治的局限性。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荀子虽主要论述法的重要性,法与礼的价值对等,仍不时言及法与法治的局限性,有“歧视”法律的意向。例如,荀子说:“凡人之动也,为赏庆为之,则见害伤焉止矣。故赏庆刑罚势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为人主上者也,其所以接下之百姓者,无礼义忠信,焉虑率用赏庆刑罚势诈险  其下,获其功用而已矣。大寇则至,使之持危城则必畔,遇敌处战则必北,劳苦烦辱则必奔,霍焉离耳,下反制其上。故赏庆刑罚势诈之为道者,佣徒粥卖之道也,不足以合大众、美国家,故古之人羞而不道也”。[3](P。285-286)此处,荀子正是从礼义忠信的角度批评法律并非天下之治道,至多是商业意义上的雇佣买卖之道;批评单纯的法治造成人们谋利不谋道,最终导致国家败亡。
         荀子礼法并重的礼法观隐藏着礼主法辅的意味。这是荀子回应法家挑战以拯救儒家与守护儒家立场的双重任务发生矛盾时的妥协的结果,也是荀子“发现”自己偏离儒家时的自救行为。事实上,荀子的自救更多地表现在其礼尊法卑思想的提出。
 
                              三、理想层面: 礼尊法卑
 
         如果说在政治层面、社会价值层面,荀子提出礼法并重的新观点的话,那么,在理想层面,荀子重新回归儒家的礼主法辅,在礼主法辅的思维指导下,提出礼尊法卑的礼法关系新范式。此种新范式是对礼法并重的拘管,是礼的等级观念在礼法关系中的折射。荀子礼尊法卑的证明大体是从礼和法的制作顺序、王霸之辨、人的分类等三个方面进行的。
         荀子在探求礼的根源时顺便论及法的起源。《荀子"性恶》有两处大致相似的文字论述法律由来。第一处是:“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第二处是:“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这是说,礼、法同源,源出人性之恶、人性的社会危害性,产生于约束人性以及治理由人性招致的混乱社会的客观需要;礼、法的制作者都是古代的圣人、圣王。但是,在礼和法的制作次序上,荀子认为古代圣王、圣人并不是同时制礼作法,而是先制礼后作法,甚或,法的制定奠基于礼的基础之上。《荀子"性恶》两次叙说荀子的这个观点:“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在礼法制作的先后顺序问题上,荀子不说礼法同时,更不说法先礼后,却说礼先法后。这里的礼先法后所表达的绝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先后,它隐含着礼尊法卑的价值评判。因为上下、先后的空间和时间序列象征尊卑贵贱,社会等级观念来自于自然界的“等级存在”,此是古人通行的思维方式。例如,《易传"系辞上》即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把天地在空间位置上的高低上下理解为尊卑贵贱;道家道生万物的本原论阐述包括道母物子、道先物后双重关系,这双重关系逻辑地证明了道尊物卑以及道为万物主。
         王、霸的概念在春秋时期便已产生。最初,“王指统一的君主,霸指诸侯扮演了王的角色。”[11](P。198)商鞅在《商君书"更法》中说:“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即是在此意义上使用王、霸概念。后来,王、霸的涵义发生变化,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治国方法的角度对其作新的解释。例如,《管子"乘马》曰:“无为者帝,为而无以为者王,为而不贵者霸”,[12]从无为与有为这两种极端的为政方略的维度诠释王、霸;《管子"兵法》曰:“明一者皇,察道者帝,通德者王,谋得兵胜者霸”,也是从为政之道的视角解诠王、霸的,并且这种解析与孟子类似。值得重视 的是,自孟子开始,王、霸被理解为两种根本对立且有等级分别的政治概念。一方面,孟子从仁政的角度更新王、霸的政治内涵。他在《孟子"公孙丑上》中说:“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霸是“以力服人者”,王是“以德服人者”。相应地,王道就是德治,霸道就是“力治”。另一方面,孟子持守王、霸的本来意义,置王、霸于对立状态,并以王否定霸,显示出尊王斥霸的政治心态。他在《孟子"告子下》中说:“五霸者,三王之罪 人也”。也就是说,王、王道是理想政治的体现,霸、霸道是乱世无道的表现。荀子接续孟子崇王黜霸的王霸观,在《荀子"仲尼》中两次提及“仲 尼之门,五尺之竖子,言羞称乎五伯”,贬低霸而尊奉王。荀子世界中的王是践行礼义者,王道是礼义之道;霸是实施法治者,霸道是法律之道。他说:“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3](P.291) “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3](P.317)即是用礼和法来分辨王、王道与霸、霸道。这样,由荀子尊王贬霸、重王道轻霸道,不难推论荀子尊崇用以定义王和王道的礼而轻视用以定义霸和霸道的法,不难推论荀子对待礼、法的态度是礼尊法卑。
         在等级制社会里,人总是处于各种各样的等级之中,人的社会角色、人的政治和道德类别实质上就是人的等级。象所有的哲人一样,荀子划分人为圣人、君子和小人等三种类别、三个等级。不同于他人的是,荀子从礼和法的侧面划分这类别、这等级。荀子说:“多言而类,圣人也;少言而法,君子也;多言无法而流湎然,虽辩,小人也”,[3](P.97)以合乎礼者为圣人,合乎法者为君子,违反法者为小人。既然圣人高于君子,那么,规定圣人的礼必然优越于规定君子的法,在礼法之间则礼尊法卑。另外,荀子还从人的才能分类方面曲折地论证礼尊法卑观念。他以为“尊法敬分而无倾侧之心”是“士大夫官师之材”,“知隆礼义之为尊君也”是“卿相辅佐之材”。[3](P.245)这是通过卿相辅佐之材高于士大夫官师之材,证明礼在法之上。遗憾的是,学术界有些学者受三代礼治的礼主刑(法)从、孔孟儒家的礼主法辅思想所局限,从三代与孔孟的礼法模式看待荀子,依然把荀子的礼尊法卑曲解为礼主法辅。岑贤安、何成轩二位先生说:“荀子主张以礼治为主、法治为辅”;[13](P.48)高积顺先生概括荀子的礼法关系为“礼主法辅、礼法并用”,[14](P.19)即是例证。此是未能将荀子的礼法关系学说同孔孟相区别,从而把荀子礼法关系的理想层面混同于孔孟礼法关系的理论层面。
     
        总之,荀子援法入礼、礼法并重是对法家思想的极大包容,是为儒家“新生”寻找出路,也是儒家从容应对当时的政治现实所实现的自我转换。然而,这种新生与转换付出的代价十分惨重,它有丧失儒家基本立场的危险,荀子为后儒所诟病,原因正在于此。[15]罗根泽先生认为“荀子为由儒入法之过渡人物。荀子而上,孔子,孟子,其言政也,植本于仁”,“荀子而下,韩非,李斯,其言政也,专重于法”,[16](P.9-10)其因也在于此。“文革”时期,在儒法斗争的“斗争哲学”里,荀子被政治上定性为法家人物,也与此有关。因为礼中有法、礼法同等,礼之于法的优势荡然无存,法冲破礼的限制无所顾忌,被儒家视为根基的三代以来的礼主法从的价值体系遭到来自儒家内部的“反戈一击”而陷于崩溃状态,这对于儒家来说是致命的。杨筠如先生甚至因此而说:“荀子的礼治,已经很与法治的精神接近,他是礼治法治过度(渡)期间的一个代表人物。”[17](P.142)荀子的礼尊法卑,则是其意识到自己更新儒家礼法观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时所作的补救措施。可惜这种补救未能被后儒所普遍理解和接受。
 
参考文献
[1]陈登元.荀子哲学[M] .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
[2]任继愈.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3]王先谦.荀子集解[M] .北京: 中华书局,1988.
[4]张泳,孟荀法律思想比较研究[J] .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3:60-63.
[5]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 .台北:东大图书有限公司,1980.
[6]在宗法制下,人的社会职责、人的社会分工隶属于礼的规定,均是等级名分的体现。简言之,均是礼的反映。
[7]方尔加.荀子新论[M] .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93.
[8]杨荣国.中国古代思想史[M]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
[9]杨荣国.简明中国哲学史(修订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0]吴实明,荀子政治思想的探讨[J] .政治月刊,1934,1(6):71-81.
[11]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
[12]《管子"乘马》帝、王、霸的区分,疑受老子的启发。《老子"三十八章》曰:“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帝、王、霸似与上德、上仁、上义相对应。
[13]岑贤安、何成轩,荀子不是从礼到法的过渡桥梁[J] .学术论坛,1981,4:46-49.
[14]高积顺,试论荀子礼法思想的独特性格[J] .管子学刊,1994,4:14-19.
[15]朱熹云:“荀卿则全是申韩,观《成相》一篇可见。他见当时庸君暗主战斗不息,愤闷恻怛,深欲提耳而诲之,故作此篇。然其要,卒归于明法制,执赏罚而已”(《朱子语类》卷第一百三十七《战国汉唐诸子》),即是有代表性的看法。
[16]罗根泽,荀子论礼通释[J] .女师大学术季刊,1931,2(2):1-20.
[17]杨筠如.荀子研究[M] .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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