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土地政策执行房产 |
分类: 评说地产 |
从1999年至今,有关城市人口严禁购买小产权房的禁令一而再,再而三的下发,但是执行力度又如何呢?如果执行得力,又何必话说三遍?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产权房的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或村委员会盖章以证明权属,而镇或村委员会又不是合法的发证机关,因此,此类证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房屋等不动产在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不受法律保护。因而,购买了小产权房的人在房屋产权方面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在节目中,我们也一再与大家分析过,购买小产权房存在很多隐患,没有产权证遇到拆迁时会钱房两空,另外,居住地的配套、房屋建筑质量等都没有城市商品房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再遇上过户,或是遗产继承,都很可能使小产权人蒙受损失。
危害是明摆的,但是城里人购买小产权房的,依然是“前仆后继”、“奋勇向前”......为什么?因为房价。小产权房的价格要远远低于城市商品房的价格。在价格的诱惑力面前,日后的种种风险也好,隐患也罢,在很多人眼里都是那么的微不足道。
于是,从1999年至今,小产权房终于如天女散花般在全国遍地生根,购买小产权房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普通现象。它如同一个巨大的瘤体依附于人的身体,虽然可能是非恶性的,可能一时间不会有毒素的爆发,但是它在那里,让原本健康的人食无味,寝无眠--直到下决心一摘了之。
国务院8号公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通知,村民出租出售住房后将不得获批宅基地。
相对利害的在最后一条,村民出租出售住房将不得获批宅基地。或许,能够给那些准备以房牟利的村民们敲敲警钟--当心啊,当心上无片瓦下无寸土的日子。就算是当个董永进城打一辈子长工,能保准遇上七仙女?
或许,这份仍然未见罚则的通知能够解决未来的小产权房问题。但是对于现在呢?对于那些已经存在了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
我们能视而不见吗?
如同鲁迅先生说过的:“必须敢于正视,这才可望敢想、敢说、敢做、敢当。”
个体的人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正视,便谈不上改过,难免还会犯错。决策者对于实际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正视,则必然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日后的禁止则更是一句空谈。
我们能法不责众吗?
因违者众而免于责罚,中国自古而有之。而事实上,法不责众所助长的就是违法违规的侥幸心理。如果因法不责众而放任,而默许,而下不为例,那法将不法,国将不国。特别是在于土地问题,网开一面的后果是可怕的,若真如此,18亿亩的耕地红线也就会成为一个理想中的数字。
一个提了近十年禁而不止的禁令,即使现在有了罚则,有了令出即行的声威,也无法解决已经存在了的病瘤。
一旦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禁令,这个病瘤随时会爆发。会引发哪些病症呢?
其一,已售房农民的悔约。
通知中明确村民出租出售住房后将不得获批宅基地,这在农民中会引发不小的震动。
过去没有相关的制约,农民们卖得轻松,拿了钱进城去,实在不行再回来。如果因为出租出售了宅基地而无法再获取宅基地呢?他们一定会有所掂量。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天,宅基地就是他们的安身之所,如果一次性卖给城里人而无法再获取,对农民而言是生死攸关的大事,对国家而言则是影响根基稳定的重中之重。
其二,农民悔约后引发的社会矛盾
不可否认,全国每座城市都存在大量的小产权房,一旦农民悔约,势必要收回过去出售的小产权房。本来嘛,这些房子在名义上仍然是他们的,如果不收回,自己在农村可再无立身之地了。那么买了小产权房的人怎么办?让不让?
让,农民们退还当初卖房子的钱,最多再加上同期银行利息,这就已经算是很有素质的了,可是这些钱跟现在的商品房价格相比,如何?即使是当初买下小产权房的时候,城市里的商品房价也远不是现在的高度。
不让,可能吗?自己是住在人家的地盘上,住在人家名义上的房子里,影响到的是人家安身立命的大事,能硬抗吗?
由此引发的矛盾,如何面对,如何解决?
十年禁而不止,十年积恶难消。有令不行,执行不力的遗祸仅存在于小产权房吗?
业已成了气候的小产权房何去何从,能找到良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