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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业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三期的架空层是用于整个小区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的公共配套,三期业主封闭之后,他们将无处停车,非常苦恼。
过去在小区架空层到底属于开发商所有,还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直是矛盾所在,而且没法扯清。一般认为,层高不足2.2米的架空层,虽然不具备登记条件,但这些部位的物权实际存在,这些部位是经过规划建设审批的,其存在是合法的,不同于违章建筑,因此应当确定归属。如果开发商将其建造费用计入了建筑成本,则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未计入,则归开发商所有,可以由开发商用于出租。
但是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举证困难,业主的权益实际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物权法》出台后,有关停车的规定涉及两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偏偏是架空层的法律地位找不到明确规定,从其分摊性质上来看,似乎属于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此外,与消防通道、配电房等必要的公共设施不同,架空层也不属于住宅小区的必要组成部分,似乎也不属于《住宅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所界定的公共设施设备部分。
那么类似于东方花园小区的架空层,其权属到底该归谁所有呢?本人认为,最终要看架空层的规划用途来决定。
如果这些层高不足2.2米的架空层,在小区原始规划中即用于全体业主停车之用,那么它毫无疑问应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否则,东方花园的规划方案在缺少了自行车停车配套的前提下,是不可能被规划评审通过的。
而且根据2002年至今的实际用途来看,东方花园的架空层也确实是用于整个小区的停车之用,在实际用途中也是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一个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单位怎能在交付五年之后突然宣布“国有”呢?因此,东方花园架空层的规划用途就显得尤为重要。经与市规划局领导查实,该小区虽然属于铁路开发,但是其原始规划是在芜湖市评审留档的,因此应当能够在市规划部门查阅到。
下周一,我们将在核实后继续这个话题。
不过也要指出,即使最终确认架空层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并不能狭隘地认为本幢楼的架空层就是归本幢楼业主所有,小区其他业主也就不能停车。业主们封闭本幢楼架空层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然而话又说出来了,在被开发单位宣传归“国有”之后,大家还能找到更有效的对抗方法吗?
另据东方花园业主发来的最新信息,傍晚时分,东方花园门口又出现一张新的通告:要求属于上海铁路局的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如参与分割架空层的,9日下午以前自行拆除,如不,将由上级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前一张通告申明依法解决,后一张则又以行政手段加以强制,三位一体的开发单位此招为下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