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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置业法律维权政府监管 |
分类: 评说地产 |
回到家,中午律师房谈仍在回味中,禁不住一声感喟:老百姓买房,难啊!
从10点钟开始,到近12点结束,利华锦绣家园、平湖秋月、左岸、奥韵康城、汇成名郡......购房者一波又一波,陆陆续续来到现场,网站上的问题也是一个接着一个,让律师们应接不暇。
大家提出的问题,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却有很多类似的方面,特别是针对合同约定上,可以说,在合同订立时,几乎没有仔细看其内容,而矛盾终于在收房时爆发。
从10点钟开始,到近12点结束,利华锦绣家园、平湖秋月、左岸、奥韵康城、汇成名郡......购房者一波又一波,陆陆续续来到现场,网站上的问题也是一个接着一个,让律师们应接不暇。
大家提出的问题,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却有很多类似的方面,特别是针对合同约定上,可以说,在合同订立时,几乎没有仔细看其内容,而矛盾终于在收房时爆发。
苦衷,也是众所周知的:不论合同怎么订,看与不看有什么区别,除非是不买房子,要买,哪家都差不多,开发商强势啊!
然而这强势又是谁造成的呢?买方、卖方,本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双方的合同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但是目前的购房合同,有哪家楼盘与买受人协商过?
今天来的购房人,有不少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合同是房管局订的,不会有什么问题。不错,合同的示范文本的确由房管局监制,但是其具体内容则应当是双方在协商之后共同订立,那些合同中横线划出的部分上所约定的条款,本来是应当与买方协商的,可现在呢,都是卖方统一填好,买方只有签字的份,没有表达意见共同协商的权利。如果这些条款不是那么霸王,不是那么显失公平,买方倒也走运;可如果它就是那么强势,买方可能连最后基本的权利都会丧失。这样权利义务极度不对等的合同,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吗?还有那些五花八门别出心裁的补充协议,哪一样不是颇具“匠心”?既然合同既要备案,销售中的补充协议能否也来个备案?那些明显侵犯买方利益,明显与国家规定相违背的,能否统统不予备案?
买方或许是对相关知识一无所知,卖方或许就是抓住了知识上的不对等,那么产权部门呢?真的会以为这些条款是买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吗?谁会幼稚到这个地步?是真傻还是假傻?
我们批评买方购房时的盲目,卖方售房时的强硬,而监管部门呢,真的是置身事外,超脱如斯?
还有房屋交付时的普遍存在的违规违约现象,是的,作为合同的订立方,买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向卖方追索违约赔偿。但是作为政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出现大面积、大范围的违规交付,并且愈演愈烈,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政策执行力在哪里?管理力度在哪里?处罚措施在哪里?
很多问题,我们只能从法律角度加以解释或指导,但是真的只有诉讼一条路吗?
然而这强势又是谁造成的呢?买方、卖方,本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双方的合同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但是目前的购房合同,有哪家楼盘与买受人协商过?
今天来的购房人,有不少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合同是房管局订的,不会有什么问题。不错,合同的示范文本的确由房管局监制,但是其具体内容则应当是双方在协商之后共同订立,那些合同中横线划出的部分上所约定的条款,本来是应当与买方协商的,可现在呢,都是卖方统一填好,买方只有签字的份,没有表达意见共同协商的权利。如果这些条款不是那么霸王,不是那么显失公平,买方倒也走运;可如果它就是那么强势,买方可能连最后基本的权利都会丧失。这样权利义务极度不对等的合同,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吗?还有那些五花八门别出心裁的补充协议,哪一样不是颇具“匠心”?既然合同既要备案,销售中的补充协议能否也来个备案?那些明显侵犯买方利益,明显与国家规定相违背的,能否统统不予备案?
买方或许是对相关知识一无所知,卖方或许就是抓住了知识上的不对等,那么产权部门呢?真的会以为这些条款是买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吗?谁会幼稚到这个地步?是真傻还是假傻?
我们批评买方购房时的盲目,卖方售房时的强硬,而监管部门呢,真的是置身事外,超脱如斯?
还有房屋交付时的普遍存在的违规违约现象,是的,作为合同的订立方,买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向卖方追索违约赔偿。但是作为政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出现大面积、大范围的违规交付,并且愈演愈烈,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政策执行力在哪里?管理力度在哪里?处罚措施在哪里?
很多问题,我们只能从法律角度加以解释或指导,但是真的只有诉讼一条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