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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怎拿得起手中的诉权?

(2007-08-16 22:45:31)
标签:

房产/置业

房产

分类: 评说地产
物业公司,怎拿得起手中的诉权?
 [新闻背景] 今年4月4日,管理香格里拉花园前期物业的伟星联华物业公司将业主查女士告上法庭,起因皆源于查女士家封闭了阳台。虽然查女士使用了与原有护栏相同颜色的材质,但是仍然受到了物业公司的反对:“他一旦封的话,对他自身的这个建筑立面的一个外观,它肯定是受到影响了。不管的话,相邻的一些业主,会反过来要控告我们的。”
一审中,原告伟星联华物业公司称查女士违反了《业主临时公约》,擅自封闭阳台,要求法院判决查女士将阳台恢复原状。虽然查女士在法庭上申明,封阳台前征询了本幢楼相邻业主们的同意,而且至今为止也没有一位业主对此表示过反对,认为物业公司不是《业主临时公约》里的合同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还是判查女士败诉了,目前,她正在等待着二审的最终结果。
 

物业公司,怎拿得起手中的诉权?
--再论香格里拉封阳台之诉

 

从春到夏,从夏到秋,住在香格里拉的查女士正在经历着一个不平凡的2007,屋外炽烈的阳光似乎并不属于她,她等待着,等待二审的判决,等待业主大会的召开,更在等待《物权法》正式实施的那一天。她想不通,封闭了自家的阳台,物业公司凭什么来起诉自己呢?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诉权从何而来?

抛开案件本身,有一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面对业主封闭的阳台,物业公司有权诉请拆除吗?

 

物业公司,怎拿得起手中的诉权?

 

伟星联华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王大律师表示:“物业公司根据业主公约,以及小区物业区域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根据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就是这个物业协议,他是必须要遵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也就是说他是一个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一个法律关系,那么当有一方违背这个法律关系的时候,违背了这个合同约定的相应的义务,那么对方当事人他就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规定,来行使诉的权利,这个诉权我认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真的没有问题吗?先看物业公司起诉的依据,即《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购买了房屋,阳台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业主对自己房屋的阳台享有专属的区分所有权,即专有权,业主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目的。不论是《业主临时公约》,还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是《装修管理协议》,都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而物管公司与业主间是物业经营管理服务者与消费者间的关系,不应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做出对消赞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当中涉及“不得封闭阳台”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应是无效条款。在近期南京市与之类似的案例中,这一观点是得到法庭支持的。

 

再看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可见,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业主的封闭阳台的行为,可能会给物业公司的管理带来不便,但是并不代表该行为与物业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怎么能够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呢?

 

退一步来说,如果将业主封阳台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业主公约》的违约行为,基于此产生的诉权可否转移给物业公司呢?诉权作为一种程序上的权利,一般与实体权利一并转移。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因封闭阳台而受到侵害的其他业主),是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但转让是有严格限制的,即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债权不可转让。

 

就封阳台而言,业主受侵害是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即,小区的业主,这种合同(《业主公约》)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基于个别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违约行为产生的债权也是不能转移的。正是这个原因,业主委员会在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后,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其他违反《业主公约》的业主,而物业公司即使有业主大会授权,也无法获得诉权的转移。

 

物业公司,怎拿得起手中的诉权?

 

今年3月16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将于10月1号施行。这是一部关乎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基本法,其效力优于行政法规。该法充分肯定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此处明确将物业公司在业主封闭阳台行为中的诉权排除在外。

 

距离10月1号还有整整45天的时间,这45天里,查女士或许能够等来二审的结果。但是她更希望看到的,是香格里拉城市花园早日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让业主们真正当家作主,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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