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评说地产 |
这个问题要分三部分来看,首先,拆迁中能不能先搬迁后签协议。
在我市去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签订书面协议。
可见拆迁协议不仅要签,而且还要非常严格,上述的内容一样都不能少。
如果真像听众咨询的那样,先搬迁后签协议,行不行呢?有没有风险呢?
我认为是不可以的,如果这样做,风险将会非常大。如果先行搬迁,协议未签,房屋拆除后,被拆迁人凭什么来要求补偿呢?又凭什么来要求产权置换或是货币置换呢?如果拆迁方讲诚信,遵守先前的口头承诺还好,万一不遵守呢?
有人可能会说,那我不能告吗?国家不是有讲理的地方吗?如果这样想,那就错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拆迁案件的受理问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先行裁决。而建设部又有一份规定,在拆迁问题中,原房屋已经灭失且协议未签的不予受理。
换句话说,如果被拆迁人在协议未签的情况下先行搬迁,房屋被拆,一旦日后因拆迁补偿等原因协商不成,或拆迁方反悔,被拆迁户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房管局不会受理,法院也不会受理。这样惨痛经历,去年我市泗水园地块拆迁中的某位被拆迁户可能感触最深。
其二,如果因为拆迁协议未签而拒绝搬迁,会不会被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有强制拆迁的程序,具体也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签了协议后的强制拆迁,一种是未签协议的强制拆迁。
前一种的程序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后一种未签协议的强制拆迁程序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可见,如果协议未签,拆迁方想要申请强制拆迁,必须先经过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而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对裁决的工程流程也有严格的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由此可见,在拆迁协议未签的情况下,即使强制拆迁,也还有一套完整、严格的流程要遵守,绝不可能随随便便地强拆。
其三,先搬先选房,后搬会不会选不到房。
“先搬先选房”的说法没错,但是有一个前提,即拆迁双方当事人就拆迁相关事实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拆迁协议之后。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了拆迁协议中,选择产权置换的应当包括哪些内容,这当中就有“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试问,如果这份协议不签,选的又是哪门子的房呢?
同样,在签过协议的前提下,即使后搬,也不会选不到房。《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依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批文,向拆迁人提供两处以上的拆迁安置房源,同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房预售合同。”可见,只要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选择了产权置换,不但能够选到房,而且还肯定会有两次选房机会。当然,相对于早签协议早搬迁的人来说,他们的选择范围会相对小一些。
咨询中还出现过这样一个问题:咨询人在融汇拆迁地块上拥有两套不同的产权房,拆迁公司告诉他们,必须将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产权,否则不予安置。咨询人情况较为特殊,他们是一对老夫妻加一个儿子,两套产权房拆迁后,他们想选择两套安置房,给一套让儿子结婚。
我们知道拆迁安置的惟一依据是产权证,在被拆迁地块拥有一套独立产权房,就应当给予一套的补偿,拥有两套就应当给予两套的补偿。在《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一本户口有两个以上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合并为一户计算;一本产权证有两个以上户口的,应以产权人户口购买拆迁安置房。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两套不同的产权房,两本不同的产权证。因此非常奇怪,不知道这家拆迁公司作出如此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我们常说行政要依法,法令制定后要执行。这些拆迁公司,受政府的委托行使拆迁行为,同时执行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补偿,如果他们在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不依法,损害的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去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针对拆迁单位、拆迁从业人员以及行业管理有过这样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资证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拆迁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努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然而,没有详细的罚则,仅仅依靠行业自律,足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