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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007-01-07 22:01:03)
分类: 评说地产
其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早在03年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就有明确,第54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而安徽省早在1999年就已经设立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是商品房一直按照购房款总价的2%-3%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04年又将该项资金调整到多层1.5%,高层3%的比例收取。今年元旦施行的《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作出了规定:物业维修资金,房屋无电梯的以购房者购房总价的1%交存,配备电梯的按2%收取。
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房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的房管部门交存。这就意味着具体交存就是按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间为准,即办理房产证时间。而执行1%还是1.5%则以2007年1月1日为“分界线”,办理房产证在“分界线”之后按新规定执行,之前按原来政策执行。
由于芜湖市在此之前没有出台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规定,新规施行后,本市市民该如何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元旦前拿到产权证的是否需要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补交,按什么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基金?这些都是大家非常关心的事。对此市房管局物业处刘主任介绍,目前市房管局已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正在根据《暂行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不日将提交到市政府讨论审议。对于今年1月1日前拿到产权证或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来办证的购房者,如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交存标准,将会在具体办法中予以明确。
 
对于小区业主来说,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解决小区及房屋超出保修期后的维修问题,就跟个人交纳社保一样,理论上当然是好事。但是社保资金管理尚且出现漏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能否规范也确实值得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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