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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可这年头谁是道谁是魔还真弄不太明白。
面对开发商的维权行动中,郁金香小区业主们上当了。
面对开发商的维权行动中,郁金香小区业主们上当了。
今天下午,小区维权业主雪舞墨影打来电话,告诉我她已经拿了钥匙,但是没有签房屋交接单,说开发商承认未达交付条件,同意不签交接单,只要大家交了物业费,就给大家钥匙,包括她在内,不少业主都同意了。
顿时,我心中一凉——善良的业主们,你们上当了。
签署房屋交接单虽然是接收新房的手续,但是并不是必要手续,收房的必要手续就是拿钥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拿了钥匙,即表示业主对新房的占有,也就等同于房屋的实际交付使用。
而达不到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一经实际交付,买受人是否还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逾期交房的约定索要违约金呢?
答案是否定的。房屋实际交付,就等于买受人认同了房屋的实际交付状况,即使未达到交付条件,但是买受人的收房行为,实际修订了合同中的约定。既然你认同了房屋目前的交付状况,又怎么能再索要违约金呢?
因此对拿了钥匙的郁金香小区业主来说,如果维权,索要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也只能从10月30日合同交付日算起,到实际收房(拿钥匙)日为止。
更何况,业主们还交了物业服务费。
芜湖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业主、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也就是说,只有办了交付手续实际收了房,才有可能去交付物业服务费。这更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业主已经实际收房。
也就是说,只有办了交付手续实际收了房,才有可能去交付物业服务费。这更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业主已经实际收房。
即使日后会上法庭,开发商也会因为这两个因素高枕无忧了,即使他再过半年、一年、两年再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再更换防盗门,业主们也不可能从他这里再多要一分钱的违约金了。
聪明吗?背后有高人指点吧。
事实上,我倒并不觉得是开发商太聪明,而是业主太善良,总想不用太费周折解决好这件事,认为开发商在主管机关的监督下会自觉地履行合同。太天真了。
永远都不要把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寄托在行政干预的手段上,维权只能靠自己、靠法律,业主们啊,汲取教训吧。
失失得得,得得失失。不诚信的开发商啊,在郁金香小区上,或许你省下了一笔违约金,数目或许不小,但是丢掉的却是天泰置业的信誉。凡事可一不可再,你的下一个楼盘——天泰大厦,还会有如此天真善良的业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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