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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投诉挺热闹的,集中在两个楼盘,一个是郁金香花园,另一个是东方海伦堡,都是同一个原因----违规交房。
关于这个话题,我的节目都做过N平方遍了,反复向大众宣传,商品房交付一定要看两书一表。一年多下来,总算大多数业主都明白了这个道理。但是现在,在这两起事件中,开发商的境地却委实让人有些同情。
先说东方海伦堡吧,竣工综合验收,一项一项都过了关,最后卡在社区用房上了。东方海伦堡地块的土地拍卖时间是2003年11月底,出让合同中有关社区用房的面积规定为50平米。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商做规划、施工,按步就班。然而在2004年下半年,芜湖市政府第21号会议纪要中突然对各小区的社区用房面积作出了硬性的具体规定,像海伦堡这样面积达到32200㎡的小区,社区用房面积必须达到300平米。而当时,东方海伦堡早已进入了施工阶段,一期房屋已经达到预售条件,销售已经开始了。
按理说,法不具有朔及即往的能力,21号会议纪要调整的,应当是纪要产生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划施工的各小区,之前的小区,应当不在其要求之列。然而纪要却把调整规范扩大到了其产生后的新建成小区,规定在小区验收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验收,并纳入竣工综合验收的备案项目之列。
从50平米到300平米,这六倍的变化,让开发商如何去找房子来?据了解,街道上要求的是独栋的社区用房,如果当时调整规划,势必要占用小区的绿地或公用配套用地,而这一来,已售出的住宅,其业主会答应吗?规划方案的调整一要经过规划局的审批,二还要经过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同意啊,这当中的法律程序还是比较繁杂的。一拖,再拖,一直没有协调好。上个月,东方海伦堡的合同交房日期到了,开发商通知业主们收房。
有两书,却没有一表,对于这样的房子业主们当然有权拒收。开发商也当然很着急,一份份报告打向区政府,一个个打印好的解决方案等待签字。最后开发商与区政府协商,再拿出100平米的社区用房面积,不足的150平米部分,向政府交纳补偿金。据说是谈妥了,但是协议迟迟没签。你急,他不急。
业主们打来投诉电话,能解释的,我都解释了。当然人家维权是正当的,开发商不能把加在自己头上的不平等转嫁到业主头上。但是他们又该怎么办呢?
我曾建议过,业主能理解的,愿意收房,当然更好,不愿意收房要求按合同办的,开发商理应进行赔付。回头再打一场行政诉讼,为自己讨个公道。其实,这个建议我说出来时就知道是不可能的,开发商跟政府打官司,找死啊!
再说郁金香花园。要说这个小区,就不能不提保兴垾。保兴垾是流经芜湖市的一条明渠,承载着全市的下水排放工程,又称芜湖的龙须沟。由于保兴垾的污染及被占用日益严重,今年上半年,市里决定进行保兴垾全面改造。而郁金香花园恰恰就位于保兴垾旁边,保兴垾的改造时间恰恰是该小区强电施工的时间。
小区的强电施工与保兴垾改造这个由市长主抓的全市头等大事相比,当然不值一提,工期自然向后拖延了。10月31号,合同交房时间到了,而供电局给出的一户一表安装完成时间却是11月10号,对于开发商来说,延误,是无可奈何的。但是对于较真的业主来说,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也是理所当然的。保兴垾的改造,使得小区某些管线重走,大门变窄了,道路没原来的宽了,业主们更有意见了。
投诉是必然的,更有业主请来了安徽卫视第一时间。业主的维权行动开始了,而开发商呢,他们也会走法律途径维权吗?答案是否定的。
这两起事件中,开发商都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一边是业主向自己维权,另一边却又是自己不得不放弃权利。在涉及到政府因素时,开发商是必然的牺牲品。
很多时候都有这种情况存在,比如在公众呼吁公布房价成本的时候,在房子不好卖却又绝对不能调整价格的时候......这么说吧,房产开发一天不能成为纯粹的市场行为,开发商特定环境下的牺牲品角色就当一天。
(PS:唉,谁让你们赚那么钱呢,谁让你们是全国最富的群体呢,谁让你们把房价弄这么高呢,谁让你们社会口碑这么差呢......要知道,群众对于高房价的怒火是会转移的,转移到开发商身上,转移到维权方面......祈祷吧,哪里的天空不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