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评说地产 |
本月初,杨家巷小区业主状告芜湖市房管局一案由镜湖区法院作出了判决。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件:
(录音:杨家巷小区的开发单位是三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在实际的开发过程中,该地块被三翌公司转包给了某个体老板。业主们入住以后,管理该小区物业的正是该个体老板妻子名下的家和物业公司。由于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杨家巷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于2005年6月15日炒掉了家和公司。随后,怪事便接二连三地发生了:车库被锁,成了别人堆货的仓库,继而又贴出了出售的启示;值班室里上了锁,不久就住进了人……可更让业主们震惊的事情还在后面!杨家巷业主委员会经过一个多月的上访和查询,查到了本小区2000年9月6日,由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详细规划调整图。
图上不仅清楚地标明了9、10两幢楼下的底层为架空通道,还标出了12号楼底楼为小区的幼托,沿街门面13号楼为物业中心,这一切,跟小区的现状截然不同! 现实中,12号楼底层被一分为二,一半开了网吧,一半成了住宅,成了101和102,13号楼也都改成了铺面,并且,这些入住者和经营者都是有产权证的! 这就意味着,这些原本应当是小区公建配套的部门被开发商改成了商业性质,并堂而皇之地办到了产权证,售予了他人! 整个小区经批准的公建配套面积有500平方米,而现实中小区里的公建配套面积为零!
经过进一步地查询,业委会了解到,房管局为开发商办理这些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是规划局编号为2002092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份许可证在“项目名称”一栏中,把原本是幼托等小区公共建筑注上了“商业用途”。
于是,从去年年底开始,该小区的业主们就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今年4月该案在镜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这起诉讼案一开始就是有些波折的,开始业主们状告的是市规划局,房管局只是作为第三人出现的,但是在4月的庭审中规划局表示2002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注中的“商业用途”是后来添加的,责任不在自己,因此业主们随即将被告改成了市房管局。
本次诉讼中除了始作甬者三翌房产外,其他的第三人也很特别,他们是购买了被更改了性质的配套用房的业主,可以说他们即是原告的一部分,也是第三人的一部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管局颁发的杨家巷12号楼附属01号门面房、12号楼101、102,也就是原先的配套用房,这些房屋的初始登记证及产权证是否应当全部撤销。原告认为被告房管局错误颁发上述房屋初始登记证和产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全部撤销;被告认为01号门面房颁证有两处错误,即权属登记和用途登记均有误,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应予以纠正,但是101、102的初始登记证和所有权证只是用途登记错误,且用途登记错误对原告并未产生影响,未侵犯原告的权益,因此不应撤销。
对此法庭认为,虽然原告杨家巷小区业主对101、102既不享有所有权与不享有使用权,也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是被告房管局错误颁发101、102的初始登记证和所有权证对原告权益产生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芜湖市规划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杨家巷居住组团有500平米的配套公建面积,物业用房及幼托用房仅是这500平米中的一部分。所谓配套公建是指居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考虑小区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为小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现被告错把101、102的用途登记为“住宅”,致使101、102的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减少了杨家巷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对该组团居民日常生活的便利产生了实际影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12号楼101、102的房屋初始登记证和产权证。
面对这样的状况,第三人,买下了12号楼101、102的业主该如何自处?他们该怎么办呢?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房管局颁发的杨家巷12号楼附属01号门面房、12号楼101、102的房屋初始登记证和产权证。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合计440元,由被告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负担。
业主们赢了行政诉讼,但是维权的路才走了一半,据了解,下一步,他们将把真正的始作甬者,三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讨回自己的公道。
(录音:杨家巷小区的开发单位是三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在实际的开发过程中,该地块被三翌公司转包给了某个体老板。业主们入住以后,管理该小区物业的正是该个体老板妻子名下的家和物业公司。由于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杨家巷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于2005年6月15日炒掉了家和公司。随后,怪事便接二连三地发生了:车库被锁,成了别人堆货的仓库,继而又贴出了出售的启示;值班室里上了锁,不久就住进了人……可更让业主们震惊的事情还在后面!杨家巷业主委员会经过一个多月的上访和查询,查到了本小区2000年9月6日,由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详细规划调整图。
经过进一步地查询,业委会了解到,房管局为开发商办理这些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是规划局编号为2002092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份许可证在“项目名称”一栏中,把原本是幼托等小区公共建筑注上了“商业用途”。
于是,从去年年底开始,该小区的业主们就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今年4月该案在镜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这起诉讼案一开始就是有些波折的,开始业主们状告的是市规划局,房管局只是作为第三人出现的,但是在4月的庭审中规划局表示2002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注中的“商业用途”是后来添加的,责任不在自己,因此业主们随即将被告改成了市房管局。
本次诉讼中除了始作甬者三翌房产外,其他的第三人也很特别,他们是购买了被更改了性质的配套用房的业主,可以说他们即是原告的一部分,也是第三人的一部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管局颁发的杨家巷12号楼附属01号门面房、12号楼101、102,也就是原先的配套用房,这些房屋的初始登记证及产权证是否应当全部撤销。原告认为被告房管局错误颁发上述房屋初始登记证和产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全部撤销;被告认为01号门面房颁证有两处错误,即权属登记和用途登记均有误,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应予以纠正,但是101、102的初始登记证和所有权证只是用途登记错误,且用途登记错误对原告并未产生影响,未侵犯原告的权益,因此不应撤销。
对此法庭认为,虽然原告杨家巷小区业主对101、102既不享有所有权与不享有使用权,也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是被告房管局错误颁发101、102的初始登记证和所有权证对原告权益产生的影响是实际存在的。芜湖市规划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杨家巷居住组团有500平米的配套公建面积,物业用房及幼托用房仅是这500平米中的一部分。所谓配套公建是指居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考虑小区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为小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现被告错把101、102的用途登记为“住宅”,致使101、102的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减少了杨家巷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对该组团居民日常生活的便利产生了实际影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12号楼101、102的房屋初始登记证和产权证。
面对这样的状况,第三人,买下了12号楼101、102的业主该如何自处?他们该怎么办呢?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房管局颁发的杨家巷12号楼附属01号门面房、12号楼101、102的房屋初始登记证和产权证。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合计440元,由被告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负担。
业主们赢了行政诉讼,但是维权的路才走了一半,据了解,下一步,他们将把真正的始作甬者,三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讨回自己的公道。
前一篇:铜陵记趣
后一篇:芜湖楼盘销售骗局面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