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涉嫌泄露国家秘密?
(2009-11-03 09: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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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与体坛风云》一问世,立即掀起轩然大波,堪称惊世骇俗之作。
曾经的袁局长断言中国的那个国际奥委会委员没有执行总局意图,在选举国际奥委会主席时投了韩国金云龙而没投罗格的票,诸如此话云云。此言既出,舆论大哗。袁、何的口水战充斥媒体。近日,更有外号“足球第一反黑斗士”、原浙江省体育局局长陈培德,因为同被袁在新书中指责而回应,并特别指出袁伟民在诋毁何振梁先生的同时,给国家的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使不该公开的国家外交策略、外交机密泄露了。
为此,我查阅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指出: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国家保密委发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一般都有一定的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应不超过30年;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应不超过20年;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应不超过10年。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特殊情况,就是需要长期保密的,可以不受以上最高年限的限制,可以定为长期。但是,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