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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涉嫌泄露国家秘密?

(2009-11-03 09:46:46)
标签:

袁伟民

何振梁

袁伟民体坛风云

袁伟民泄密

泄密事件

新面人博客

杂谈

分类: 社会杂谈

《袁伟民与体坛风云》一问世,立即掀起轩然大波,堪称惊世骇俗之作。

曾经的袁局长断言中国的那个国际奥委会委员没有执行总局意图,在选举国际奥委会主席时投了韩国金云龙而没投罗格的票,诸如此话云云。此言既出,舆论大哗。袁、何的口水战充斥媒体。近日,更有外号“足球第一反黑斗士”、原浙江省体育局局长陈培德,因为同被袁在新书中指责而回应,并特别指出袁伟民在诋毁何振梁先生的同时,给国家的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使不该公开的国家外交策略、外交机密泄露了。

为此,我查阅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指出: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国家保密委发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法》第二十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一般都有一定的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应不超过30年;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应不超过20年;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应不超过10年。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特殊情况,就是需要长期保密的,可以不受以上最高年限的限制,可以定为长期。但是,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综上,个人浅见,袁伟民同志新书中所涉及的有关国际奥委会主席选举期间的国家决策过程与策略,应属《保密法》第八条所列的“(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和“(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从泄露所引起的后果看,起码应界定属于“秘密”等级,因为它的泄露会有损于我们的国家形象,有损于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大家试想,若都似他那样,作为一个退休了的正部级领导,可以将原来自己在任时的类似决策策略与经历说出来、写出来,那么我们国家就少有秘密事项可言了。因此,袁局长说的纵使是事实,但因涉及国家安全和荣誉的事,知道了也不能说,更不能公开说,至少是目前还不能说,只能烂在肚子里。

 

    人物名片

    袁伟民 1939年生人,正部级官员,原国家体育总局局长,是我国体育史上第一位由运动员、教练员出身的体育界最高级官员,2004年卸任。

    何振梁 1929年生人,体育外交家,曾任国际奥委会副主席,中国奥委会主席,有“中国申奥之父”美称。

    陈培德 1943年生人,正厅级官员。2001年,以浙江省体育局局长身份走上足球反黑的最前线,更有外号“足球第一反黑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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