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审美评价的三种标准
《中国书法》杂志2013.08期摘发了我的文章《书法审美评价的三种标准》的主要观点,虽然只有300多字,但这是从1986年自己买第一本《中国书法》杂志以来,第一次在这本杂志上看到自己名字。同时,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这本书法权威刊物的认可和鼓励,自己也很欣慰。这件事也会成为今后自己书法学习的一个动力。
现在,将摘发的内容和原文一并放在这里,请朋友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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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审美评价的三种标准
于长水
古代贤哲将“书”作为六艺之一,书法是古代文人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修养之一。今天,书法作为艺术,有其自身的审美价值。对于书法创作者与欣赏者来说,如何把握书法审美的评价标准,自己在学习古典书法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书法审美评价的基本标准
书法审美的基本标准是书法技法、技巧方面的,是初级的标准。书法的“法度”是书写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或规则,是书写方法经验的总结。自古以来,书法家对书法技法都很重视。元代郑杓《衍极》说:“夫法者,书之正路也。” [1]项穆《书法雅言》:“所谓取法乎上,仅得乎中。” [2]强调书法要有“法”,而且强调取法要高。这里的“法”是指技巧、方法。对于书法的基本“法度”,项穆《书法雅言》概括说:“书有三要:第一要清整,清则点画不混杂,整则形体不偏邪。第二要温润,温则性情不骄怒,润则折挫不枯涩。第三要闲雅,闲则运用不矜持,雅则起伏不恣肆。以斯数语慎思笃行,未必能超入上乘,定可为卓焉名家矣。” [3]他说的“三要”就是书法审美评价的基本标准,第一条是“清整”,即笔划清晰,不能混乱不堪,字形端庄平稳,不能畸形怪状。第二条是“温润”,即笔势平和,不鼓努为力,用笔不枯不涩。第三条是“闲雅”,即笔法娴熟,不娇柔做作,气质典雅,不张牙舞爪。项穆认为如果认真做到这三条,虽然不一定能达到书法最高境界,但也可以成为书法名家。
二、书法审美评价的高级标准
书法审美的高级标准是艺术审美方面的,是在“法度”基础之上的更高层面的标准。这里也可归纳为三条:第一有“深意”,第二有“性情”,第三有“神采”。
第一条,有深意。蔡邕《笔赋》:“书乾坤之阴阳,赞三皇之洪勋。” [4]文章赞颂三皇的丰功伟业,书法反映天地之间阴阳变化。窦臮《述书赋》:“诚依仁以游艺,同上善之若水。” [5]书法艺术确实能体现闲情适意,不违仁德。张怀瓘《书议》:“夫翰墨及文章,至妙者皆有深意,以见其志,览之即令了然。……玄妙之意,出于物类之表;幽深之理,伏于杳冥之间。” [6]书法和文章一样最妙的就是有深意,表现书写者的心志,使欣赏者能够体会理解清楚。作品的字里行间蕴含着“玄妙之意”“幽深之理”。
第二条,有性情。《荀子.正名》:“性之所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 [7]。人性是与生俱来的先天之本,情是则人性的表现,因感而动,好恶喜怒,变化无常。项穆《书法雅言》明确提出“书有性情”[8]。祝允明对书法性情的描述比较全面,他说:“情之喜怒哀乐,各有分数。喜则气和而字舒,怒则气粗而字险,哀则气郁而字敛,乐则气平而字丽。情有轻重,则字之敛舒险丽亦有浅深,变化无穷。” [9]赵宦光《寒山帚谈》说:“以法显情,其义斯显。情为法缚,皆桎梏也。” [10]在坚持法度的基础上表现性情,性情不能被法度所束缚。刘熙载《艺概》说:“笔性墨情,皆以其人之性情为本,是则理性情者,书之首务也。” [11]书法笔墨中的性情以书写者本人的性情为基础,表达性情是书法审美的首要“任务”。情感抒发是艺术作品的主要功能,孙过庭将书法审美功能概括为“达其情性,形其哀乐。”[12]创作者要了解把握这些道理,书法作品要体现创作者的血气性情,才能使人们通过对作品中真实情感的体味,得到“美”的享受。
第三条,有神采。神采指精神风采,是作品表现出来的精神面貌。王僧虔《笔意赞》说:“书之妙道,神采为上。” [13]较早将“神采”作为书法的评价标准。杨泉《草书赋》说:“应神灵之变化,象日月之盈亏。” [14]张怀瓘《书议》说:“智则无涯,法固不定,且以风神骨气者居上,妍美功用者居下。” [15]苏轼《论书》中说:“书必有神、气、骨、血、肉,五者缺一,不为成书也。” [16]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古人都是在以“书”喻人,在此前提下才能有“神采”之说。神采是“神气”,是“风神骨气”,是“应神灵之变化”的一种状态,应该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盛熙明《法书考》引《禁经》云:“有功无性,神彩不生;有性无功,神彩不变。” [17]分析了性情与神采的关系,只讲功力不讲性情书法作品就没有神采,只有性情不讲功力书法作品的神采也不会得到充分的展现。书法的“神采”乃是一种深悟书意、娴熟规矩之后,笔随意转,书因意而生辉的奇妙境界。书法艺术必须遵循传统法度的书写,进而表现出“神采”。
三、书法审美评价的终极标准
书法审美的终极标准是自然理念,上升到了“道”的层面,是哲学层面的标准。书法就是要崇尚自然、取法自然、表现自然。自然是指事物按其内部的规律发展变化,不受外界干预。也指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情感。古人非常重视自然的理念,老子说“道法自然”[18]。自然理念同样是书法理论的重要内容。蔡邕《九势》:“夫书肇于自然,自然既立,阴阳生焉。” [19]书法产生于自然。刘熙载《艺概》:“书当造乎自然。” [20]书法创作应当表现自然。康有为《广艺舟双楫》说:“文字之变流,皆因自然,非有人造之也。” [21]文字、书法的演变都是自然而然进行的。
书法创作要顺应自然。崔瑗说:“临事从宜” [22];蔡邕说:“随事从宜” [23];张怀瓘说:“遇事从宜”[24]。这些“从宜”应该是方便、恰当、适宜的意思。梁武帝《答陶隐居书启》说:“任意所之,自然之理也。” [25]唐太宗李世民《论书》:“思与神会,同乎自然,不知所以然而然矣。” [26]孙过庭《书谱》说:“同自然之妙有,非力运之能成” [27];张怀瓘《书议》说:“是以无为而用,同自然之功” [28]。这些表述都是强调顺应自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书法创作要避免刻意做作。苏轼《论书》:“书初无意于佳,乃佳尔。” [29]米芾《海岳名言》:“心既贮之,随意落笔,皆得自然,备其古雅。……要须小字锋势备全,无刻意做作乃佳。” [30]赵宦光《寒山帚谈》说:“字须结束,不可涣散,须自然,不可勉然。各自成像而结束者,自然也;曲直避让而结束者,勉然也。”[31] 书法创作,无论是笔画、结构的处理,还是章法、布局的把握,都不应刻意、勉强,应该注重个人心性的自然抒发,这样才有可能达到书法的最高境界,即自在自如的自然境界。
四、书法审美评价三种标准的关系
书法审美三种评价标准是技法层面、艺术审美层面和哲学层面的,是由初级向高级、由具体到一般的升华。
朱文长《续书断》说:“书之至者,妙与道参,技艺去乎哉。” [32]明确说书法高境界是体现“道”的深意,技术技巧可以不必太计较。王羲之《记白云先生书诀》说:“子虽至矣,而未善也。书之气,必达乎道,同混元之理。把笔抵锋,肇乎本性。望之惟逸,发之惟静。敬兹法也,书妙尽矣。” [33]他提出“至”“善”“妙”三个概念,可以看出“至”不是“善”,“至”应该只是达到了技法层面的高水平,而并未达到更高层面的“善”的境界,这里的“善”与“妙”是一致的,只有体现了“妙境”的艺术,才有真正的审美意义、价值和效应。张怀瓘《书议》中说:“智则无涯,法固不定,且以风神骨气者居上,妍美功用者居下。” [34]他在《书断》中说:“然子敬可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逸少可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 [35]这里“美”与“善”不是同一概念,而且“善”比“美”要高一个层次。结合他在《书议》的说法我们有理由理解为“美”是“妍美功用”,善是“风神骨气”。潘之淙《书法离钩》说:“是必深于法者而后可与离法,又必超于法者而后可与进法。” [36]承认书法有法,但深入掌握了“法”之后可以离开“法”,又必须要实现超越“法”,到达无“法”的自然境界。由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古人对不同层面的审美标准不是孤立把握的,而是将其综合运用进行分析的。只有将法度与神采、有“法”与无“法”、美与善的有机结合,才能使主体生命意识和“道”的境界在书法审美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
引文注释:
[1] [2][3]《书学集成》(元-明),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111页,第414页,第432页。
[4] 《艺文类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新1版,第1055页。
[5][6]《书学集成》(汉-宋),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234页,第193页。
[7] 《四库全书精编》(子部),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第569页。
[8][9][10]《书学集成》(元-明),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424页,第623页,第484页。
[11] 《书学集成》(清),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529页。
[12] 《书学集成》(汉-宋),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133页。
[13] 《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10月第一版,第62页。
[14] 《历代书法论文选续编》,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10月第一版,第18页。
[15] 《书学集成》(汉-宋),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193页。
[16] 《中国书法理论典藏集 - 书论精粹》电子版,第30页。
[17] 《书学集成》(元-明),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55页。
[18] 《中国美学重要文本提要》,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5页。
[19] 《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10月第一版,第6页。
[20][21] 《书学集成》(清),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529页,第612页。
[22][23] 《书学集成》(汉-宋),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2页,第8页。
[24] 《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10月第一版,第232页。
[25][26][27][28] 《书学集成》(汉-宋),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70页,第99页,第132页,第194页。
[29] 《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10月第一版,第314页。
[30] 《书学集成》(汉-宋),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364页。
[31] 《书学集成》(元-明),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491页。
[32] 《书学集成》(汉-宋),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295页。
[33] 《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10月第一版,第37页。
[34][35]《书学集成》(汉-宋),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193页,第186页。
[36] 《书学集成》(元-明),河北美术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第6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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