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县乡两级公安民警在辖区河道进行联合巡查
(图源网络)
治河为何不能只靠“黑猫警长”
近日,中央两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公布,再一次引发了国人对河湖污染治理责任制话题的关注。
记得两年前,央视《新闻周刊》一档节目,讲的是河道污染专题,令人触目惊心且忧虑重重。节目中,主持人白岩松谈到了“河道警长”这个新名词,白岩松戏称他们为“黑猫警长”。
何谓“河道警长”?其实是公安机关为配合“河长制”实施的“河道警长制”。为促进我国区域生态环境修复与流域水环境治理,当年江苏、云南、河北、安徽、湖北、四川、黑龙江等十多个省先期实行了“河长制”,这是我国在淮河、海河、滇池、巢湖、松花江等重点污染治理流域,探索水污染防治领导责任制的一种新模式。同时,为强化对水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与监管,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优势,又实施了“河道警长制”。
“河道警长”干些什么呢?据报道介绍,一是作为“责任人”,根据境内所有大小河流、溪、坑划分市、乡镇、村级“河道警长”管辖范围,担当起辖区打击河道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二是作为“调研员”和“组织员”,排摸管辖区域河道污染情况,参与并指导制订治水方案。三是作为“办事员”,要依法严惩各类污染水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是作为“督导员”和“宣传员”,督促村“两委”、村民、企业实施治水项目,宣讲治水政策法规。
看了有关报道,心生疑虑。河道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怎么是公安部门呢?虽然从字面上讲,“河道警长”只是辖区打击河道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但实际操作上,还是将公安民警推到了治河的第一位置。
当然,从两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河道警长制”是有效的。坦率地讲,“河道警长”走上河道污染治理第一线是被“逼”出来的。我国河道污染状况早已见诸报端,中国严重污染的七大河流89%的饮用水不合格。按白岩松所说:“全国大多数城市的河道都已进入劣五类水的状态,不要说喝,连当工业用水的资格都几乎没有了。”面对这样的水危机,从中央到地方均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治理部署。但全国水污染状况仍相当普遍,不仅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而且农村的河道生态也遭到严重破坏。对此,一些地方探索实施水环境治理的“河长制”及配套的“河道警长制”,当在情理之中,应该值得充分肯定。
但是,“河道警长制”毕竟只是一时的权宜之策,“黑猫警长”走上河道治污第一线有些勉为其难。首先是强调了“人治”,忽视了“法治”,不利于确保河道治污常态化和长效化。“河道警长制”是“河长制”的配套,也就是说它是服从地方党政“一把手”指挥的。现在的地方党政“一把手”的工作职责实际上是“双肩挑”,左肩挑着水环境治理,右肩挑着GDP增长,随着工作导向的变动,经常会出现“两肩”的不平衡。由于是地方领导或者警方领导个人说了算,执法的宽度和力度就容易掌握在个人手中。更何况,河流污染治理要见成效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往往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而一届政府任期只有短短的5年时间。因此,“河长”会在长期的河流污染治理期间不断更迭,“警长”亦如此。久而久之,河流治污就可能流于形式,难以常态化和长效化。
其次是重视了“个治”,忽略了“众治”,不利于推动公众参与、民间监督机制。其实,在河道污染上,人人都可能是排污者,人人又都可能是治污的参与者、监督者和潜在的受益者。在治理河流污染的过程中,如果把公众作为旁观者,热热闹闹的只是“河长”等党政“一把手”和“河道警长”等相关工作人员,就不会达到很好的治污效果。河流污染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仅靠权力系统效能的提高来解决,要发动民间监督力量,将公众力量融入“河长制”之中,把公众从旁观者变成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者和监督者,使公众真正成为河流污染治理的生力军。
再者是重在了“警治”,轻于了“专治”,不利于发挥河道流域环境保护机构作用。我国有多条跨区域的大江大河,比如淮河跨苏、鲁、豫、皖4省数十个地市,在现行体制下,如果只设立一个“河长”与几个“河道警长”,显然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河长制”折射出在流域性水源保护上存在的部门交叉监管、职责不清和各自为政的积弊,所以要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流域内水环境保护机构的专业治理作用,从目标、指标、任务、措施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功能定位,在“河长”总体指挥下,协调各专业部门治污工作。同时,要从法规上进一步明确人民警察的职能范围,慎用警力,不要动不动就将警力随意推向各项工作的第一线。

浙江各地“河道警长”在辖区河段开展巡查,寻找污染源和清理垃圾等活动
其实,河道治污事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务之急是要把保护环境作为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实行最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方法,加大治理水环境力度,促进水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在,中央两办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的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治河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人。
所谓“河长制”,其实就是治理河湖污染的一种领导责任制。由各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有利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最大程度整合政府执行力,以实现河道治理总体目标和基本措施,建立上下游共同治理、标本兼治的联动机制,是符合当前我国流域治理现状的城乡行政管理体制。
笔者一直居住在上海城区的苏州河畔,从苏州河从黑变清的过程来看,关键是从八十年代开始全部搬迁了流域周边的污染企业,减少甚至断绝了这些企业向河道的排污。可是,这些年来,到江南一带的乡村走走,到处可见大大小小的乡办企业都在从事电镀、化工一类城市工业淘汰的污染产品生产。这样,非但大大小小的河流受到了污染,而且土地污染情况日益严重。绿水不再,蓝天已去,这都是化工企业造的孽!这就是当下农村严酷的现实。所以,当前治理河道污染最迫切的事情就是要从严控制各类污染排放。今后,凡是向河流排放有毒有害、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直接大量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必须一律停止审批。对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很多年前,《黑猫警长》动画片影响深远,这个警长似乎无所不能。但是,面对河水污染,有这样神奇管用的“黑猫警长”吗?应该说,这些可敬的“黑猫警长”已经尽力了,如果不从源头上断绝河道污染之源,那确实让他们勉为其难了。由此看来,“河道警长制”随着“河长制”的建立应该退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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