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挡箭牌·漫画
(图源网络)
“死亡指标”两难困境该如何摆脱
——阅报随话(177)
近日,一份由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因为要求“今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98人以下”而引发争议。据报道,6月9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安全河南创建2014年行动计划》,要求今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需控制在1098人以下。按照安排,河南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管县都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细化分解相关任务。其实,这并不是河南首次下达类似指标,现实中也不是河南一个省在做。这项事故死亡人数的上限控制要求,业内人称之为“死亡指标”。
浏览一下网络,赞同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针锋相对。支持者认为,事故死亡率是当前衡量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下达“事故死亡人数上限”实际上是为了少死人,这些年执行起来确有效果;反对者则认为,设定死亡人数上限易给人造成事故死亡人数不超标就不用担责的“恶劣印象”。那么,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指标”该如何看待,这项指标到底该取消还是保留呢?
为说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死亡指标”的由来。据资料,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全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形势极为严峻,许多省市先后推行伤亡事故目标管理,试图通过下达伤亡事故控制指标促进安全生产。四川省下达伤亡控制指标是全国最早的省份。1980年以来,四川省每年因工伤亡是全国之最。1987年初,四川省按照三年死亡人数的平均值为基础,提出了各地和部门的伤亡事故控制指标,试行两年效果很好。1989年开始改由省政府直接向各地政府及省级行业部门下达事故控制指标,并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实行年终考核奖惩。1988年以来,全省各类伤亡事故逐年下降,特大伤亡事故开始得到控制,1992年全省各类死亡事故比1988年下降16.8%,特大事故从每年20多起下降到16起。以后,全国各省市都开始实施了“死亡指标”目标管理,应该说初步从总体上降低了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势头。再以河南为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也从2013年的1120人以内,变成了今年的1098人以内。当然,于各地政府而言,此举只是权益之举、也属无奈之举,充分显示了当前政府的一种两难困境。
有一段时期以来,各类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据资料反映,我国每年因生产(含交通)中造成伤亡事故,仅死亡人数每年达10多万人。其中,有些事故的发生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属于责任事故,主要是由于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责任心不强,或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违法违规所导致。因此,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使其提高责任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各地政府下达“死亡指标”这种硬性的量化指标,是追究失职渎职官员责任的细化、量化,有利于落实问责制,促使地方政府官员努力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事故的发生。然而,我们更应该看到“死亡指标”的弊端和负面影响。
其一,“死亡指标”的随意性容易带来弄虚作假和腐败。由于控制指标与奖惩挂钩,出现了有的地区争要控制指标的现象,主要是一些安全管理部门为政府和领导多要指标,以便年终能得到政府的奖励;有些地区和部门不把功夫花在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而是千方百计为争取奖励而弄虚作假;一些地方为了能在下达控制指标方面得到照顾,使用各种方式拉拢安委会官员,从而滋生腐败现象,败坏社会风气。
其二,“死亡指标”的惰政管理容易造成有关部门的官僚化。一些地区有关部门养成一种在办公室下达指标、下发文件的作风,淡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之风,也就不能真正找出安全漏洞和隐患,彻底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以设定事故死亡人数上限来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几率,从表象上看似是一种积极的行政行为,但从实质上看却是一种地道的惰政行为。安全事故大多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要降低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关键是预防为主,举措得力,监督到位,处置得当,切实把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倘若不在建立系列安全生产的机制和制度上做文章,不在堵塞安全生产漏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上下工夫,靠通过下达“死人指标”来达到降低死亡事故,是缘木求鱼的做法。
其三,“死亡指标”的非人性化容易漠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下达事故死亡人数上限指标,有悖于社会公德,容易给人造成事故死亡人数不超标就能过关的不良印象,有关地区和部门也会产生侥幸心理,放松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即使是控制在指标数字内,无论数字的大小,只要不为“零”,也就是说意味有死亡。对于一个鲜活的生命而言,都是不公平的。尤其不少一线职工表示“很难理解”,他们认为这不仅没有照顾到一线职工的心理感受,其背后还透露出“事故必然论”,这会造成少数领导和企业忽视安全,成为其推卸责任的借口和挡箭牌。

庸官问责·漫画
可以讲,就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来说,政府正处在一个抓安全生产事故“零死亡”和“死亡指标”的两难困境之中。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和事故隐患的消除都需要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死亡指标”还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我们的主要工作是要努力缩短这个过程,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低这个过程中的损失。
因此,一是必须加大力度尽量压缩指标的数量。据说,国家有关部门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以每年下降2.5%的幅度下达。建议从今年起,以3%的下降幅度下达,以后每年以增加0.5%的幅度下达。同时,围绕指标还应下达相应的保障措施,如隐患治理、人员培训、资金投入、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善和设备等等一并考核。二是压缩指标的时限,“死亡指标”不能作为一项长期甚至持续的指标,必须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予以取消,五年还是十年,每届政府总要明确一个时限,有所作为。三是压缩指标的范围。对于企业,不宜下达伤亡控制指标。一切厂矿企业和个体经济,必须要求杜绝死亡事故,按照零事故的总目标来开展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按层级严格制定指标,层次越低的政府下达的指标应该越低。只有抓好基层工作,才能保证控制指标的实现,从而实现安全生产。而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出一起严查一起,依法追究责任,刑法处置。
我们理解政府制定“死亡指标”这项规定的难处,但当务之急是转变“事故不可避免,事故不能不死人”的安全生产理念。要求安全生产“零死亡”并不苛刻,因为每一个生命都值得敬畏与尊重;而
“零死亡”也并非不可能,因为政府应该有这个责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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